個人很支持。
大家都知道那個噁爛黨在想什麼,我就不贅述,
但借力使力: 公投本來就可以得到最大公約數,
的確可以讓那些王八蛋閉嘴。
那麼,
既然罷免不成後,不能再提罷免,有這種效力,
那我們該做的,不也是讓公投的創制權有效力嗎?
現在的公投法,在多年前被藍綠共同修廢創制權,
所以各位可以發現那票噁爛人只敢提“複決權”。
那其實把創制權修回來,就可以做很多事了,例如: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用創制權的方式公投!
在檢察官變成鷹犬官的現在,
我們迫切需要國會調查權。
2. 創制權、複決權的公投,讓它有基本法的效力或位階,
不能再提起憲法訴訟。
技術上,公投題目應限制用訴訟上「訴之聲明」的方式來訂,
讓它嚴謹化、決定人時地事物的範圍。
但為避免也是鷹犬的中選會亂搞,
這個程序審核權,應該移轉到立法院,以聽證+投票方式處理。
小知識:公投沒過,就跟敗訴的判決一樣,要有確認的效力,
即行政、立法、司法,均不能再為否認的任何行為、立法及裁判。
所以才說要以訴之聲明的方式去訂。
鄙人從憲判9開始,就一直鼓吹必須修公投法,就是知道接下來會有這一招,
如果那時就開始研究,現在差不多已經三讀。
如果沒有,就又會被那些外圍組織捷足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