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水房王「鴨哥」獄中當皇帝!老婆小三

作者: nick32408 (Feuer frei!)   2025-11-19 11:42:17
看到有人質疑矯正署、獄方、典獄長在做什麼
但是不管接見、會客菜只要符合規定,過在爽你也
不能怎樣,檢討獄方是搞錯對象了
書信部分,早期監獄會檢查書信內容
但這規定早就被拔掉了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100
「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也就是受刑人所發受的所
有信書,監獄長官都可以檢查並閱讀。而這樣的作法被大法官釋字756號解釋推翻。大法官將
書信檢閱分成「檢查」及「閱讀」兩部分。書信檢查的目的在於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如果
所採取的檢查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有合理關聯,這沒有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
由之意旨。至於閱讀書信,沒有區分書信種類,也沒有斟酌個案情形,一律准許監獄長官閱
讀書信內容,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因此違
憲。」
所以現在通常狀況下書信只能打開看有沒有違禁品
監獄行刑法
第 74 條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屬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此限:
一、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受刑人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
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意圖加害或騷擾他人之虞。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六、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
少數例外狀況才能檢查內容
他遙控犯罪,可能符合意圖加害他人
但是在事情爆出來之前,那個「有事實而合理懷疑」要獄方如何舉證?超難認定,沒搞好就
會被收容人反咬違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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