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又抓到共諜了!現役少校被吸收竊密 國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18 15:12:18
※ 引述《pdz (勞工典範)》之銘言:
: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 近年來,中國屢屢試圖滲透我國軍,現役的政戰局楊姓少校疑似遭吸收,刺探、收集機密
: 資料,遭到北檢起訴。國防部今(18)日表示,政戰局內部清查作業主動發現楊姓少校行
: 止涉疑,即依國安聯防機制通報,對於少數官兵違背忠誠義務等叛國行為,予以強烈譴責
: 。
剛看了一下,高等檢察署、北檢都在同一天落案起訴(後者部分有另涉及《國安法》部分
,由前者起訴並送高等法院審理)
前者部分的通稿: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丁姓被告等七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案件,認被告等涉犯國家
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為大陸地區、境
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及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等罪嫌、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為大陸地區交付、收集國家機密;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交付、收集國防應秘密文書等罪嫌、陸
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洩漏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同法第二十一條洩漏職務上所知悉
軍事機密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刺探、蒐集軍事機密等罪嫌,於今日偵結提起公訴。
二、被告丁○琥為港籍陸人,多次假藉商務活動或觀光名義申請來臺,會晤其所發展、吸
收之在臺為中共刺探、收集我國軍事、國防及公務等機敏資料之組織成員何○影(已歿)
、張○煒(已歿)、被告王○豪、被告譚○明等人及具接密條件之國人及現退役軍人。並
由另案被告陳○安依被告丁○琥及張○煒之指示,分別以本人或透過所設立之公司帳戶,
轉匯新臺幣一千一百一十二萬七千六百元,供渠等提領支用,並由被告王○豪、張○煒負
責發放在臺蒐情成員工作報酬。被告丁○琥等人成功吸收、招攬被告呂○契、被告邱○林
、被告楊○慧、被告楊○智等人,並為渠等發展組織、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
秘密文書及刺探、蒐集軍事機密。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偵辦。
三、被告丁○琥以港籍身分掩護,頻繁入境臺灣地區,多次會晤其所發展、吸收之在臺為
中共刺探、收集我國軍事、國防及公務等機敏資料之組織成員何○影、張○煒、被告王○
豪、譚○明等人及具接密條件之國人及現退役軍人,並吸收、招攬被告呂○契、邱○林、
楊○慧、楊○智等人,為其刺探、收集、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刺探、蒐集軍事
機密,其所為嚴重危害我國家安全。被告王○豪、譚○明、呂○契、邱○林、楊○慧、楊
○智等人均曾為或現為軍人,領有國家俸祿,長期受到國家栽培、委以重任,理應知悉對
國家忠誠是身為軍人最基本的義務,然渠等竟違背忠誠義務,違反保密規定,違背守土衛
國職責,僅因個人利益薰心,而出賣國家人民,洩漏或交付公務秘密、軍事(國家)機密
,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實在令人痛心,被告等人背叛自己的袍澤,背叛自己的國家,應受
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檢察官均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收儆懲。
四、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灣高等檢察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
、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原則,俾以嚴懲不法,保障國家安全。
後者部分的通稿:
壹、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本署指揮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丁○琥、王○豪均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陳○安係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銀行辦理
國內匯兌業務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嫌,提起公訴。
三、被告張○煒、何○影,均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被告二人已
死亡,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參、簡要起訴事實
丁○琥(港籍陸人)、張○煒為大陸地區在臺發展組織(丁○琥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
嫌部分,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偵結起訴),透過陳○安經營之地下匯兌管道,將大陸地區
提供之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一十二萬七千六百元資金,陸續轉匯至國內由陳○安實質
掌控之八個銀行帳戶,陳○安再依丁○琥、張○煒之指示,分批匯入至何○影、王○豪及
其他不知情之人頭帳戶內,供張○煒、何○影、王○豪等人提領支用。
肆、量刑意見及聲請沒收
被告丁○琥、王○豪將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龐大人民幣資金,透過被告陳○安之協助,
以地下通匯方式洗錢進行資金運補,作為其等持續在臺發展組織之重要資源,以壯大組織
,不僅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並嚴重傷害我國經濟秩序,被告三人均請法院從重
量刑。另被告三人共同洗錢一千一百一十二萬七千六百元之犯罪所得,請法院依洗錢防制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
伍、國家安全乃民主基石,臺北地檢署針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均秉持縝密蒐證、勿
枉勿縱之原則,速查嚴辦,溯源刨根,以維護國家安全。
看來不管是哪一邊,都沒有提到具體求刑
似乎是不打算給法官加添壓力
但是國家安全畢竟是事關重大的問題,這時還不提出建議,是要怎樣宣示打擊中共威脅?
是要如何突破既有的困境?
而贓款部分,居然是走三級三審制,而不是二審終結(從高等法院開始審理),這不可能
不生違背法定程序的疑慮...
不過既然是法外之人,還是不好多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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