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公平性的問題
可以透過事前申請改投票地址,其他全都照舊解決
但最大的問題是亮票可能性
我想了半天沒有一個好方法
A案:固定混張廢票進去
只要有一張廢票,你就不能確認其他人投誰
但是
廢票是不是真的廢票?就有操作空間
五十個投票所,那就是五十張多出來的廢票~~
那假定,廢票固定是最後投,由現場人員簽名投入
證明這張廢票真的是廢票
那有故意投廢票就等於沒投
因為大家都知道廢票長怎樣
假定這個投票所內某區不再籍選票全都投某A
那就直接亮票這幾張票投給誰了
B案
因為事前申請,所以中選會可以事前合併不再籍的投票地點呢?
或者是只有在總統大選,或者是縣市首長才辦不在籍呢?
這也不行,因為無法杜絕這一萬張票全投給一個人的可能性
照樣有亮票疑慮
C案
那運送到某地(甚至原縣市內)集中開呢?
這運送本身就是有疑慮的行為
只要不現場開,就有公平性問題
D案
人數太少者,中選會可以拒絕不在級投票申請
這個更不可能
因為政府機關能拒絕人民投票
這問題太大
目前看只有B案有可能
要幫B案護航
也只能說
一般小的選區,選啥村長里長的
也不可能杜絕全投一人的亮票行為
甚至就算是總統大選
在一些小的投開票所,也可能全投一人亮票
B案已經相當程度擴大了投票者的人數
機率上已經降到最低點了
但依舊無法在邏輯上完全解決
這是選舉制度上不得不存在的弊病
是不是不再籍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