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2025-10-15 13:43:10※ 引述 《taiwan08》 之銘言:
: 台北市1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7月間執勤時,將回收車上發現的大同電鍋送
: 給拾荒老婦,清潔隊得知此事後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新電鍋
: 賠償,但北市環保局認為他擅自處分財物,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雖然該
: 電鍋殘值不到33元,但黃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日前將其起訴。今(14
: )日上午開庭,據悉,黃員語帶無奈地坦承犯行:「很後悔當好人。」
:
: 不料,北市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的電
: 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事後黃員向上級主管自首,坦承此事。北市環
: 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違反《貪污治罪
: 條例》將其送辦,士林地檢署日前提起公訴。
我以為,不慷他人之慨是一種常識?
雖然電鍋是在回收車上,但畢竟不是他的財產
他怎麼可以想幹嘛就幹嘛?
如果是私人公司也就算了,他是公務人員欸
難道不應該有點常識什麼叫物權嗎?
事後還說「後悔當好人」
這是完全沒有認知自己錯在哪吧?
我知道很多人肯定會說沒事找事
但是法律是走在情感前面的
如果大家都用情感判斷,還要法律幹嘛?
#1exUOoz2 (Gossiping)
大概看了原文的留言,覺得真是不可思議
一大堆像是沒讀過書一樣的
台灣人真可怕
這篇討論清潔隊員行為,一堆人跟我扯判決
有個鳥用?討論了能夠改變判決結果?
重點在於法律保護懂法的人好嗎?
你要是跟我說你不知道騎機車要帶安全帽
結果被罰款了,你能用「我不知道」裝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