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間提案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明年初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10 10:44:11
※ 引述《wu73 (かつ)》之銘言:
: 吳仲安 / 綜合報導
: 台灣遺囑協會近期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廢除《民法》中,遺產之「兄弟姊
: 妹特留分」規定,回歸遺囑自由,獲近7000人附議。法務部回應,已就此議題委託研究並
: 廣納意見,預計今(2025)年底會提出成果報告,並於2026年初啟動修法。
: 李彥穎/編輯
只談推文:
: 噓 syearth: 白賊政府 安樂死法案出來了嗎 114.45.46.55 10/10 08:16
如果沒記錯,目前不是有「被動安樂死」嗎?(即:在知道自己可能因為難治重病、重傷
等緣故,而不久於世的情況之下,請求醫生放棄施予心肺復甦術)
要拿這個不相關的事來談(而且涉及的是《醫療法》),反而已經脫鉤了...
: 推 treeeasy: 立法院有法制局,應該可以支援 118.169.77.35 10/10 10:24
就「特留分」一事,過去是有相近的分析
不過就撰文時間點來說,應該是上屆立法院院會中的事了...
供參如下:
(一)「拋棄繼承權」、「拋棄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權」與「拋棄特留分」之區辨
按拋棄繼承者,係指「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乃繼承人否認自
己開始繼承之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
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權」,則係指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
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權予以拋棄,概念上可能係贈與或物權之拋棄。又特留分乃
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
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
所謂「拋棄特留分」,則指繼承人拋棄特留分之扣減權。
繼承權經合法拋棄者,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
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換言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
之地位,自亦喪失特留分之權利,是拋棄繼承權當然亦拋棄特留分。惟若拋棄特留分,非
即拋棄繼承權,共同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特留分,對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不發生任何影
響。
是以,拋棄繼承權、拋棄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權與拋棄特留分,三者乃各自獨立之意思表
示,各有其不同之法條規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有關繼承人間所書立之「拋棄繼承同意書
」,對此實應詳加區辨,並確認繼承人之真意為何。倘逕以拋棄繼承不合法定要件,而不
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但仍認有發生拋棄特留分之效力,恐嫌速斷,且有混淆「拋棄繼承
權」與「拋棄特留分」二者之虞。
(二)特留分之拋棄以要式行為為宜
有關特留分之拋棄,係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現行民法並未規定其為要式行為,故只要繼
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然而,繼承人拋棄特留分後,即不
得再主張因遺囑處分財產致其特留分受侵害之數額,影響繼承人權益不可謂不大,故對於
特留分之拋棄,實應慎重為之。
復衡以特留分制度之目的亦有為扶養義務之延長,維持法定繼承人最低之被扶養需求,在
現今邁向高齡化社會之際,特留分之拋棄允以要式行為為宜,制度設計上除可規定應以書
面為之外,尤有甚者,尚可規範須經公證或向法院為之等,始生拋棄特留分之效力,該等
方式均較現行見解為嚴謹,亦可避免前述爭議。
*來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5589
「特留分」這個東西,乍看之下是很容易令人賭爛
畢竟對於沒有親情(或關係上已經疏遠了)的人來說,還要人家特地遺留一部分給人家繼
承,姑且不論效率問題,連「義務」爭議都置之不理
所以說是要改善沒錯,但是否真的能憑藉這番改革,來解決遇到的瓶頸,可能要先懷疑、
不早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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