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5-10-08 20:28:45自由時報
2025/10/08 18: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桃園副所長追酒駕誤擊斃乘客判國賠748萬 高院逆轉改判免賠
桃園市警局八德派出所時任副所長曾沛恩,5年前深夜追緝男子吳慶文駕駛
的車輛,因吳男酒駕拒檢逃逸,並3度倒車衝撞警車,曾男因情況危急朝吳男車
輛連開5槍嚇阻,意外擊中後座楊姓女乘客致中彈身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曾男,但歷審均認定曾男用槍屬合理使用槍械範疇,並無過失,判無罪確定;民
事部分,一審判應國賠748萬元,桃園市政府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轉改判桃園
市政府、八德分局勝訴、免賠。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吳男2次倒車撞擊巡邏車,已屬對行使職務員警施以強暴行
為,且可預見仍會高速行駛逃逸,可能危害公眾行人的人身安全,產生急迫危險
情形,曾男下車欲逮捕吳男時,吳男又3次倒車,依曾男認知,無法排除吳男為
逃追捕,在情急之下不惜倒車撞他,而危及其生命,因此依警械條例規定得使用
警械。
另外,曾男射擊角度是向下射擊,且已將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而朝輪
胎射擊,阻止吳男繼續前進,因車輛加速逃離等情況而吳擊楊女致命部位,乃吳
男不當駕車逃離行為所致,認定曾男是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應已盡注意義
務,其用槍未逾越必要程度,屬依法令的行為,無不法性,桃園市政府、八德分
局均無國賠責任,均改判免賠。
2020年3月27日深夜11點多,曾沛恩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48歲吳慶文(所
犯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由桃園地院另案審理)駕車搭載李姓、蕭姓男性友人
以及楊姓女友人,見到警車卻慌張逃逸,警方示意攔查,吳男卻加速逃離,警方
見狀追趕。
吳男駕車狂飆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路口時,撞上前方建物牆面,因後方又
有警車圍堵,吳為此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3次,撞出空隙後,欲駕車逃離現場。
曾男見狀,舉槍朝吳男駕駛的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射入車輛後座,擊
中坐右後方楊女左後背、大腿等處,楊女送醫搶救仍不治。檢方認定曾男用槍逾
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高等法院審理都認為,吳男當時確有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
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另依據監視器影像、彈道重建報告及警械使用調查
報告,認定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駕駛人或乘客,而是輪胎,綜
合認定,曾男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未逾越必要程度,並無過失,判曾員
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仍判曾男無罪,全案確定。
民事方面,死者楊女的家屬提出國賠訴訟,桃園地院去年3月判決桃園市政
府、八德分局共應國賠748萬多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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