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觀水母
: 很多人替他抱不平,說他只獲利466元就被判兩年,覺得太重。
: 但事實正好相反──法官已經是超級輕判了。
: 七年以上的重罪,在他完全不認罪的前提下,最後竟然只判兩年,還給緩刑。
: 法官等於把所有能用的減刑條款都用上了,甚至把幅度壓到最低。
: 要知道,緩刑並不是法官必須給的,但法官還是給了。
: 換句話說,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不同,水母就得真的進去關。
: 結果他還傻傻地到處嘴檢察官,一副老子無罪的態度,這就是標準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 二審怎麼走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了。
反觀反觀反觀
反觀高虹安貪汙案就是標準心證判案
我覺得你貪汙你就是貪汙
先看看立委助理薪水的規定法源
公費助理應具備之資格、實際聘用人數、每月酬金金額、聘用期間、職掌、工作業務項目
及是否需有固定之上班時間等細節,均由各委員自行規定(立法院人事處97年7月7日台立
人字第0971402237號函參照)。
把案情內容整理
1.所有助理都有加班事實
2.立法委員可以彈性自行決定助理薪水
3.助理回捐薪水不犯法
然後法官說立法委員彈性調整薪水就是貪汙
上個月薪資單46,000
下個月薪資單48,500
你就是貪汙犯
犯罪事實完全跟公積金沒有關係
是法官自己認定調整薪水是為了貪污
是不是很可笑?
所以到底哪一個法條規定立法院助理的調薪規定?
立法委員隨意調整助理薪水就會是貪汙罪?
當然所有人都知道調整薪水是為了回捐公積金
問題是回捐就沒犯法
唯一的證據就是黃郁文自己說我調薪水是為了貪污
這個案子的基調跟京華城一樣
雖然沒有直接違背任何法條
但是有人認罪了
法官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心證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