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冷血弒親!勒斃妻子、岳母、繼子還棄屍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16 17:20:53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蔣永佑/新北即時報導
: 男子張泓毅去年5月疑因感情不睦和金錢糾紛,涉嫌2天內連續在新北市三重住處,犯下勒
: 斃妻子、岳母及繼子祖孫3人,再將3名死者棄屍在租屋處,竊取死者現金、存摺、首飾,
: 盜領現金及盜刷信用卡,逃亡10天才被捕。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今依殺人等罪嫌重判泯
: 滅良知的張男死刑。
按照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摘要,看來是「三個死刑」加上諸多
有期徒刑、沒收等的樣子(有逐一評價)
但真的能做到第三審定讞後,再來進一步詳談
在此之前,畢竟依法必須職權送第二審,不管被告方面是否有表態都一樣,因此要下定論
的話,可能說太早了點...
原文:
【主文】
張○毅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成年
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摘要】
一、張○毅是陳○妍的配偶,劉○姫是陳○妍的母親,兒童陳○輔(民國一一零年生,下
稱陳童)是陳○妍的兒子,四人共同居住在陳○妍租用的新北市三重區房屋(下稱本案房
屋),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張○毅對其他人做了以下行為:
(一)基於殺人的犯意,於一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晚間至五月一日凌晨間某時,在本案房屋主
臥室內,趁陳○妍熟睡時,一手拿枕頭壓在陳○妍的面部上,一手勒住陳○妍的脖子,導
致陳○妍窒息死亡。
(二)又基於殺人的犯意,於一一三年五月二日凌晨三時許,在本案房屋次臥室內,趁劉○
姫熟睡時,雙手用力勒住劉○姬的脖子,導致劉○姫窒息死亡。
(三)再基於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的犯意,於一一三年五月二日十七時許,把陳童抱到本案
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
死亡。
二、張○毅殺了三人後,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劉○姫所有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信用卡、印章
及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玉製項鍊等財物。
(二)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原陳○妍所有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
等財物。
(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於一一三年
五月三日十二時二十五分許,到中信銀行東蘆洲分行,將劉○姫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
同)十五萬元臨櫃轉帳至陳○妍之中信銀行帳戶,再將款項分次領出。
(四)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一一三年五月四日,在「包我寶貝交友
網」網站上,盜刷劉○姫之中信銀行信用卡一千八百九十九元,購買升級VIP服務。
(五)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一一三年五月六日十一時五十九分許,搬離本案房屋
逃亡至臺中,並於同日十四時許入住旅館時,在入住旅客資料單上偽簽父親「張○旗」之
姓名,並交付該入住旅客資料單給旅館人員,隱匿自己的身分。
【量刑】
一、被告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時,以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三人。且在最後殺死陳童時,前後
折磨陳童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被告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
二、被告自以為是的認為陳○妍是處於不快樂的環境,竟趁陳○妍熟睡時將之殺害,又在
殺死陳○妍後,認為會造成上述情境之人的元凶是被害人劉○姫,竟基於報復之心理,殺
死六十九歲之劉○姫。被告殺死前述二人後,竟為了方便逃亡,以殘忍手段殺死稚嫩無辜
的陳童。被告上述行為的動機令人不齒。
三、被告殺死三人後,還為附件所示各項財產犯罪,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之情。在臺
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被告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劉○
姫」等語,顯見被告並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
四、被告前有侵占遭法院判刑的紀錄,素行不佳。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境亦屬
寬裕。
五、被告在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陳○妍之姐陳○瑜,以及陳○妍之前男友王○駿等
語,鑑定報告也指稱,被告若再有足夠動機,仍有可能影響其再犯;整體的「再犯可能性
」為「中」。顯見被告仍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
六、本案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亦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
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被告殘忍殺害陳○妍暨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六十九歲老年
人劉○姫與三歲陳童之情,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均符合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度
憲判字第八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七、綜上,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訴
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暨告訴代理人對量刑的意見,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於「鑑定報告」云云,只希望上級法院是已經明白了國民法官的意思,千萬不能大發慈
悲,才能真正打醒廢死團體
整個犯案過程聽了,只會令人毛骨悚然、心生畏懼,遲遲都不能忘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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