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毒駕撞康橋學生 駕駛判6年8月、藥頭判10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4 13:28:39
※ 引述《ntupeap (打發上課時間不能沒有我)》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3日電)彰化縣蕭姓男子毒駕衝撞康橋國際學校環島自行車隊,
: 導致7名學生受傷,其中1人重傷一度昏迷。彰化地院判蕭男有期徒刑6年8月;販毒給蕭男
: 的陳姓藥頭應執行10年4月刑期,可上訴。
: 一樣是毒駕 撞死一般人判四年
: 誰叫你去撞到權貴子弟 重傷判你六年 連上游都給你挖出來
: https://i.imgur.com/9z1QS3C.jpeg
在下這種定論之前,需要先瞭解判決理由
理論上按照今天刊載的彰化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刑事判決,已知蕭氏承認毒駕
致重傷罪,陳氏則否認販毒罪
因此才會判到有明顯差別...
詳細說法:
犯罪事實:
一、陳明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Etomidate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及幫助施用,竟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前某時許,先向胞兄甲○○收取新臺幣(下同)
二千五百元購毒資金,待毒品上手綽號「阿義」之人,前來其位於彰化縣○○鄉○○路○
段○○○號之住處,陳明哲即出面向「阿義」之人購買價值共五千元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他命各一小包,再提供與甲○○施用,以此方式幫助甲○○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陳明哲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時二十九分至四十八分
間,在其上開住處三樓房間內,以二千五百元代價,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毒品電子菸
彈一個與蕭文榮。
二、蕭文榮因前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巷○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加水置於注射針筒內,而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
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後,竟再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八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加熱電
子菸方式施用上開向陳明哲購得含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彈(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
案偵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仍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駕駛其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民宅
前,因受混合施用多種類第一、二級毒品影響而失去意識,高速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撞擊
在慢車道騎乘腳踏車之康橋國際學校自行車隊成員,致車隊中:
 ・少年顏○○(○○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創傷性腦傷、後大腦、小腦梗塞、多灶軸
  突傷、顱內出血、左頭、臉、頸部撕脫併左內頸靜脈橫斷、左眼鈍傷、角膜糜爛、瞼
  外翻、顏面神經麻痺、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並導致頸部外傷併腦缺氧性病變、後
  大腦動脈區及小腦梗塞、雙側視野缺損、雙側視力殘存小於一公尺、左臂神經斷裂、
  左側肢體偏癱等重傷害,因而致身體功能失常、無法自理;
 ・少年陳○○(○○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頭皮鈍傷、臉部多處擦挫傷合併撕裂傷、
  左耳撕裂傷、雙上肢多處撕裂傷及擦挫傷、右手指多處撕裂傷、右前臂擦傷及撕裂傷
  、左手背擦挫傷、左大腿挫傷合併股骨遠端骨折、雙膝擦傷、左腳踝擦傷、左腋下至
  左胸壁擦傷、左股骨遠端骨折、雙上肢多處撕裂傷、下巴撕裂傷、右手食指撕脫傷、
  肌腱暴露、四肢、軀幹及臉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少年顏○○(○○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左前額撕裂傷併肌肉損傷及頭骨暴露超過
  十五公分、右唇部及下巴多處撕裂傷併肌肉損傷平均一點五至二點五公分、臉部及頸
  部多處撕裂傷、左膝部約五×二點五公分撕裂傷、軀幹及四肢多處鈍傷等傷害;
 ・少年黃○○(○○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頭部外傷併嚴重腦震盪症候群、短期記
  憶力障礙、右側第四中間指骨骨折、右上肢、雙側下肢及足部擦傷等傷害;
 ・少年周○○(○○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
 ・少年曹○○(○○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左側中指開放性傷口、左側膝部開放性傷
  口、左側手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食指挫傷等傷害;
 ・少年邱○○(○○年○月生,姓名詳卷)受有左側肩膀擦傷、左側小腿擦傷、左側膝部
  挫傷、右側小腳趾挫傷等傷害。
嗣經警方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陳明哲、蕭文榮到案,警方採集蕭
文榮之血液及排放之尿液,在尿液中檢驗出安非他命3940ng/mL、甲基安非他命 40420ng
/mL、可待因 13760ng/mL、嗎啡******ng/mL,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且在血液血清、尿液中均檢驗出依托咪酯及其代謝物成分,始查悉上情。
陳明哲否認辯詞:
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時二十九分至四十八分間,被告蕭文榮有來我家找我,問我毒品
上手「阿義」有無過去,我說沒有,我本來要將依托咪酯菸油丟掉,那對身體不好我不喜
歡,既然被告蕭文榮來了,而且說他要,我就給他了,我承認有轉讓依托咪酯給被告蕭文
榮,但沒有販賣。
認定理由:
(二)按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汽車駕駛人有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之情形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蕭文榮駕駛汽車自應
注意遵守上開規定。又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顯示,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被告蕭文榮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
事,被告蕭文榮竟於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等毒品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仍貿然駕車上路,嗣因受混合施用多種類第一、二級毒品影響而失去意識,高速
逆向駛入對向車道因而肇事,被告蕭文榮違反前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並造成少年周
○○、邱○○、曹○○、陳○○、顏○○(○○年○月生)、黃○○受有上開傷害,被告
蕭文榮上開過失行為與上開少年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對於少年周○○、
邱○○、曹○○、陳○○、顏○○(○○年○月生)、黃○○之過失傷害犯行可堪認定。
另少年顏○○(○○年○月生)因本件事故,受有創傷性腦傷、後大腦、小腦梗塞、多灶軸
突傷、顱內出血、左頭、臉、頸部撕脫併左內頸靜脈橫斷、左眼鈍傷、角膜糜爛、瞼外翻
、顏面神經麻痺、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並導致頸部外傷併腦缺氧性病變、後大腦動脈
區及小腦梗塞、雙側視野缺損、雙側視力殘存小於一公尺、左臂神經斷裂、左側肢體偏癱
等重傷害,因而致身體功能失常、無法自理等情,有上開臺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按,堪認被告蕭文榮上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與少年顏
○○(○○年○月生)上開重傷害之結果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被告陳明哲上開幫助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除據被告陳明哲自白不諱外,核與
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經警於一一四年五月一日持搜索票至證人甲○○
住處搜索,扣得證人甲○○所有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一包及注射針筒一支、鏟管一
支、玻璃球二個等吸食毒品工具,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證人甲○○並證述上開毒品係透過被告陳明哲合資購得等語明確,足徵被告陳明哲上開
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四)被告陳明哲雖否認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予蕭文榮之事實,惟查:
1.被告陳明哲坦承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時二十九分至四十八分間,在其彰化縣○○
鄉○○路○段○○○號住處三樓房間內,交付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毒品電子菸彈一個予蕭
文榮之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告蕭文榮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於上開時、地確有從被告陳
明哲處取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毒品電子菸彈一個等語相符,且有證人蕭文榮於一一四年
四月二十二日七時二十九分至四十八分間前往被告陳明哲住處畫面附卷可稽;另證人蕭文
榮於取得上開依托咪酯菸彈後,以置入電子煙主機之方式施用,之後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
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而肇事,為警於其車上扣得電子煙主
機一支、電子菸彈一個等物,而上開電子菸彈及案發後自證人蕭文榮採得之血清、尿液,
經送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毒藥物鑑定暨檢驗中心檢驗結果,電子菸彈及證人蕭文榮之血
清、尿液均檢驗出依托咪酯之成分,有該中心出具之檢驗報告二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
事實先堪認定。
2.被告陳明哲雖矢口否認有向蕭文榮收取價金二千五百元,並辯稱:當時蕭文榮是要找「
阿義」,問我「阿義」會不會過去,我說他下午可能會來,蕭文榮就問我可不可以先拿一
點給他,我才拿原本要丟掉的依托咪酯菸彈給他云云。惟證人蕭文榮確有交付被告陳明哲
二千五百元以購買依托咪酯電子菸彈乙節,業據證人蕭文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且衡情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苟非有特殊情誼,應無平白無償轉讓他人施用之理!
何況被告陳明哲連親哥哥甲○○欲施用毒品,都向其取款一起合資向「阿義」購買後,才
將毒品交付給甲○○,已如前述,對於屬於外人又無特殊情誼之蕭文榮,甚至被告陳明哲
供述一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蕭文榮曾至其住處偷錢而遭其毆打等情,雙方關係應屬不佳,則
被告陳明哲焉有可能無償轉讓依托咪酯予蕭文榮施用?再被告陳明哲為警拘提到案後,自
承其有施用依托咪酯之習慣,最後一次係於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十七時許施用,足見被告
陳明哲一直有施用依托咪酯之習慣,豈有將依托咪酯任意丟棄或平白無故贈與蕭文榮施用
之理?又蕭文榮若要詢問「阿義」是否會到被告陳明哲家中,打電話詢問即可,焉需親自
到被告陳明哲家中詢問?由此亦堪認蕭文榮初始即知悉被告陳明哲處可購得毒品,否則焉
需大費周章開車去找被告陳明哲?
3.再被告蕭文榮上開毒駕肇事後,被告陳明哲於當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起曾委託乙○○以
LINE傳送:「要送法院嗎如果要在跟我說明哲要過去」、「看怎樣哲會去關心你的自己要
清醒一點喔」、「好知道等一下過去」、「明哲要拿一點零用錢給你不是要去做筆錄了嗎
沒關係好好跟人家說對不起有什麼事在打給我喔」等訊息予蕭文榮,並協同甲○○、乙○
○等人一同前往蕭文榮住處找蕭文榮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哲所自承,並經證人乙○○於警
詢、偵查中及證人蕭文榮、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乙○○與蕭文榮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附卷可稽。而參以證人蕭文榮於偵查中證述:陳明哲來我家時就說叫我好好處理並
說會拿錢給我,意思就是要叫我不要供出毒品是向他購買的等語,堪認上開訊息之含意,
無非是被告陳明哲願意拿零用錢給蕭文榮花用,希望蕭文榮不要供出毒品係向其購買。此
外,被告陳明哲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晚間尚且透過甲○○向彰化看守所查詢蕭文榮是
否已遭收押,甲○○回覆稱:「員林說查無此人或許晚點才到或明天」、「明早再問問看
」,此經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並有被告陳明哲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附
卷可按,足徵被告陳明哲事後之畏罪卸責之情,苟非確有證人蕭文榮所指證之販賣依托咪
酯情事,被告陳明哲何需如此急忙尋找蕭文榮意圖串證,並持續關心蕭文榮是否已遭收押

4.基上所述,被告陳明哲辯稱並未向蕭文榮收取價金二千五百元乙節,無非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
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六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販賣毒品屬重大犯罪,須科以重度刑責,故販賣毒品行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
既無公定價格,復容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
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以販
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蓋毒品皆屬
量微價高之物,販賣者皆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自無可能甘冒重度刑責
而販賣毒品。本案雖無法明確計算被告陳明哲販賣依托咪酯之可得利潤,然取得依托咪酯
成本需費不貲,且被告陳明哲與購毒者蕭文榮並無特殊親誼關係,苟非有利可圖,被告陳
明哲當無甘冒法律重罪制裁風險而販賣,足認其有販賣毒品以營利意圖甚明。
看完是覺得:
其中有一部分內容太過白話了,讀者大概會對毒販產生一定程度的有罪確信,尤其是在經
過「累犯」的審酌之後:
蕭文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甫於一一零年四
    月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視為執行完畢
陳明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甫於一一三
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
照著這些內容來看,毒販才出獄將近一年,就涉及其他案件
在該段時間內,是真的沒辦法更生,還是有什麼不明緣故,導致沒辦法好好地找一份工作
、堅持不務正業?
而順帶一提,蕭氏曾針對延長羈押提起抗告,但被台中高分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五四一
號刑事裁定駁回:
抗告意旨:
抗告人即被告蕭文榮(以下稱被告)係獲警方同意而自行就醫,嗣後返回住所也僅是更換
身上衣物,而無打包行李逃亡,並無原審裁定所認有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請撤
銷原裁定並准予具保、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語。
經查:
(一)原裁定業已詳敘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證人證詞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後段之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
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送醫治療時,警方已交付名片並告知出院後應主動前往警局
製作筆錄,詎被告不僅未主動前往警局,並拒接警方電話,嗣經警依法拘提到案,可認已
有規避偵查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之羈押原因。
(二)又綜合考量被告所涉罪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經權衡國
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暨防禦權受限制程度,
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
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與比例原則無違,亦查無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所定各款事由,因而認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與卷
存事證相符,並未違反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三)抗告意旨雖以上開原因主張被告並無逃亡之虞,而提起抗告。惟原審法院既已斟酌具
體情節,認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性,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項所定各款不得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而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就
客觀情事觀察,原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自無違法或
不當可言。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對原審適法之職權行使,以及原裁定已說明論述之
事項,再事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目前兩人雖仍被羈押,但已經沒有「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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