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的定義
柯文哲之於京華城屬於便民
https://reurl.cc/NxOzpQ
這連結是高檢署製作的網頁
生活與法律-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文多就不轉了,想完整了解的可以點進去看
簡單說
圖利罪構成有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京華城容積獎勵一直都是合法合規依法行政
並無犯罪更無犯罪事實,所以柯文哲並無故意使犯罪發生的事實
這也是北檢與綠媒刻意迴避,執著於知情兩字的原因
第二:圖利罪要件~違背「法令」
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
,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
京華城容積獎勵是《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權中的城市治理與空間政策的技術選擇。
《都市計畫法》賦予地方政府對細部計畫變更與容積調整的初步擬定權,並可依法獎勵容
積。若程序依法公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行政程序,即屬合法。
這也是北檢與綠媒始終避談,還是執著於知情兩字的原因
第三:圖利罪要件~不法利益
僅為單純行政便宜、反射利益、尚未轉換為可計算數額財產上利益之單純的期待之利益,
尚與圖利罪成立要件有間。
北檢始終拿不出對價關係的直接證據
所以綠媒只能執著千瘡百孔的EXCELPAY,整天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橘子
正常來說一項要件不成立就不構成犯罪
眼前是三個構成要件全部不成立
所以京華城容積獎勵的結論是依法行政的便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