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nekun (Mine)
2025-08-31 16:07:07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法官打臉監理所!未禮讓行人罰單撤銷 關鍵「3公尺法則」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5-08-30/1024/20250830002774.jpg
台中一名廖姓女子開車經過彰化一處路口,被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千元並記點3點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馬路如虎口!但汽車駕駛人禮讓行人的標準到底在哪?台中一名廖姓女子開車經過彰化一
處路口,被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開罰6千元並記點3點。廖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
審判決出爐,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光碟,發現廖女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
距離「超過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的執法標準,認定並未違規,判決撤銷罰單。公路
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不服提起上訴,遭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全案確定。
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12月3日晚間,廖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與民生路
口時,被執勤員警認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
攔查開單。廖女事後提出申訴,但臺中區監理所仍認定違規,113年3月間裁處6千元罰鍰
、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參加道安講習。
廖女不滿收到罰單,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光碟,發現關鍵「3公
尺法則」。根據交通部110年3月30日函釋,內政部警政署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
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
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勘驗後認為,廖女車輛於轉彎且前懸初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當時移動中的行人尚有
超過3公尺以上之距離,符合交通部函釋標準,認定廖女並無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
規行為,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臺中區監理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廖女左轉時未暫停讓同向行人先行通過,且搶先左
轉並跨越雙黃線,易造成危險。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盡調查證據並說明理
由,監理所的上訴只是重複原審主張,並未具體指出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上訴
要件,因此裁定駁回上訴,廖女勝訴確定。
這起判決也再次凸顯「3公尺法則」的重要性,提供用路人更明確的禮讓行人標準。駕駛
人未來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只要注意與行人的距離保持在3公尺以上,即可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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