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29 17:36:59※ 引述《Comebuy (三分鐘熱度)》之銘言:
: 呂玠鋆 吳嘉堡 綜合報導
: 今(2025)年2月,一艘多哥共和國籍的中國權宜輪「宏泰58」,在行經台南北門區外海5
: 海里一帶下錨,並以Z字形徘徊、勾斷台澎3號海底電纜,當時被認為是對岸灰色作戰的海
: 纜第1案。台南地院今(12)日依《電信管理法》中的毀壞纜線罪,判處中國籍船長王玉
: 亮3年徒刑。
結果再過了二個月餘,今天台南高分院就上訴案,已經有判決結果
檢察官因為不服量刑,所以提起上訴
按照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五號刑事判決,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被告否認犯罪,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原審
判決量刑實有過輕,請另為加重刑度之判決。
理由摘要:
本院經核原審量刑時,已敘明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為「宏泰五八」貨船之
船長,理應對行駛海域環境有所掌握,明知該貨船上海圖已標示臺澎第三海纜纜線所在位
置,倘於該區域任意下錨,極可能因而勾扯海床下方之海纜而造成海纜損壞,仍恣意於上
開區域下錨後,放任「宏泰五八」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因而致使本案臺澎第
三海纜纜線因船錨拉扯而斷裂,而臺澎第三海纜纜線係國內通信重要之基礎設施,海纜受
損將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之電話、網路寬頻通信受阻,產生通信中斷之公共危險,嚴重干
擾政府與社會在民生經濟、公共資訊流通各領域之運作,影響層面不可謂不巨大,被告所
為實應嚴予非難;暨參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受有逾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萬
元之維修費用及逾一百八十萬元之船務代理費用之損失,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代理人郭慶豐、檢察官均表
示請從重量刑之意見。上開量刑業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詳為審酌,兼顧被告有利及不利
之情事,所宣告有期徒刑三年,亦於法定刑度內予以酌量科處,並與法定最低刑度仍有相
當差距,與本案犯罪情節,尤其係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犯後態度及犯罪所造成之重大損害等
相衡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上訴並未提出其他足以改變原審量刑
之具體事由,其指摘原判決之量刑有失出之裁量權濫用瑕疵,因認無理由,是駁回檢察官
之上訴。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林逸梅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法官
不過是說,民事訴訟部分目前還在進行中,暫時還沒有任何定案
怎麼會要據此而認定當事人毫無悔意?
且就算告得贏、要被告賠償損失,因為資產大多都在中國大陸,沒辦法強制執行,所以基
本上不太可能掏得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