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dder (dider)》之銘言:
: 新竹市流浪犬「棕棕」被前市長林智堅認養為「市犬」,怎料才在市府待了半年,就被退
: 回收容所,事件曝光後引起軒然大波。對此,農業部回應,只要有完成不擬續養手續,法
: 規上就不算棄養,但並不鼓勵這種行為。
: 依據《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認養公立收容所的動物以後,若飼主無法繼續飼養,可
: 以依照相關程序,將動物交還收容所,沒有裁罰問題,這次案件也非棄養,不過並不鼓勵
: 這種做法。
: 某智似乎開啟了一道全新的法規大門
: 領養不棄養 領養可交還
: 領養不棄養 領養可退回
: 像這種明明就是棄養的行為 農業部可以沒有裁罰問題
: 哀 法律果然是 的顏色
這樣講其實不太正確
本來一開始棄養的主體就是收容所
同是公家單位的新竹市政府跟前市長好心安置棕棕本來就是仁至義盡了
試用期滿後讓棕棕回到老家收容所、居然變成要挨著棄養的罵名
是非可以這樣顛倒的嗎? 真的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