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防衛過當 令人困惑的判例

作者: tomhawkreal (阿湯)   2025-08-02 20:24:40
這是2014年9月發生,2018年高等法院判決的報導
被鋁棒打要賠200萬…法官稱「可奪棒」!李茂生嘆:難怪人民不信司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06/1163901.htm
桃園市蘆竹區好市多2014年9月發生一起爭執,吳姓男子在停車場與林姓男子發生口角,
吳妻勸架,林男卻拿出鋁棒揮舞叫囂。吳男護妻手臂阻擋,造成林男往後推倒在地,送醫
確診嗅覺喪失,反而因防衛過當被判刑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賠償200萬元,該判決連
「館長」陳之漢都看不下去。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深度剖析後也表示,「難怪人
民會不信任司法。」
吳男坦承,當時確實發生爭執,也出手推林男,但那是因為自己遭到陌生人突然攻擊,下
意識用左手往後一揮,豈料對方往後倒還撞到頭,不僅撞出外傷,還有顱骨骨折、顱內出
血、水腦症等病症,最後甚至喪失嗅覺,可是他沒有要傷害對方的意思。
吳妻也證稱,車子一停好,林男的轎車往他們前進,差點撞到,雙方這才發生爭執;林男
從副駕駛座拿出一根鋁棒,一邊揮舞一邊嗆「不然你想怎樣?」她苦勸吳男不要計較,但
對方一直叫囂,衝過來想用鋁棒狂揍,「我只聽到『碰』的一聲,人就倒地了。」
針對此案,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吳男與林男互不相識也沒有仇恨,難以認定他出手推倒對
方主觀上有毀敗嗅覺的意思,但此舉客觀上應能預見頭部撞擊地面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已
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一、二審合議庭認為,吳男身高178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僅167公分、體重約62公
斤,雙方體型差距很大。法官相信吳男若要防止挨打,可以奪走鋁棒,手段較輕微,但吳
男卻選擇將人往後推倒,顯然已經超越防衛的必要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考量到雙方事後
同意以200萬元和解,才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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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首先,法官決定比較身高體重,而不是對方手上拿什麼東西
其次,法官認為,客觀上應能預見頭部撞擊地面可能造成嚴重傷害
(吳男陳述,他是下意識用左手往後一揮)
結論,法官相信「吳男若要防止挨打,可以奪走鋁棒」
問題點:
法官你可以示範從比你矮的男子手上,空手奪走鋁棒嗎?
注意!不能再造成對方傷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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