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

作者: cigaretteass (NONE)   2025-08-02 20:23:54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時間順序是如下:
: 0. 高虹安的論文在網路有傳聞是抄襲的。
: 1. 高虹安先把論文依學校的建議,加上引用與致謝。以免事後還有爭議。
: 2. 翁達瑞接下來,拿舊的論文版本在那說高虹安論文抄襲。
: 3. 所以高虹安在告翁達瑞時,把已更新的論文提上去,說學校確認論文是沒問題的。
: 4. 法官說,高虹安拿改過的論文來告,是明知有自我抄襲的誣告,蓄意誤導檢察官。
: 但明明對學校來說,舊版本與新版本都沒有抄襲的問題
: 如果是學倫會認定有抄襲的論文,也不會因為加入引用與致謝,就變成沒有抄襲。
: 況且明明是高虹安更新版本在先,翁達瑞再拿舊版本到處說高虹安抄襲。
: 以理工人的思維,要告翁達瑞的時候,拿最新版本作為正版依據,何錯之有?
: 怎麼在文組法官面前,就變成明知有自我抄襲蓄意誤導?
: 有理工人能理解嗎?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 選擇拿什麼證據出來告是個人的權利,除非這個證據是捏造的,才算有蓄意才算誣告,
: : 但
: : : 高增加致謝文的論文並不是捏造的,故不算誣告。
: : 你真的講到重點:
: : 證據的部分,只有刑法第169條第2項有偽造、變造時,
: : 才會被論以誣告罪。
: : 最高法院判解向來認定成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一個「事實」,有它的道理。
: : : 若要再深入探討:
: : : 1.從事實面層而論,兩論文都沒有抄襲的事實(翁在網路上毀謗高的是指抄襲,不是自
: : 我
: : : 抄襲,不要偷換概念),因為當初修改論文起因自爭議,而過程中學校提出補充要求,
: : 但
: : : 學校並不是因為認定原論文抄襲而提出要求,只是希望備註更完整以減少爭議,故兩版
: : 論
: : : 文皆無抄襲之事實。(但以惡人之心怎麼看這件事就難說了)
: : : 2.從心理層面而論,既然事實上兩論文都沒有抄襲事實,高當然不會有提供兩論文提告
: : 會
: : : 有不同效力之認知,更遑論有選擇性提供誤導資料給北檢之動機。
: : 這邊我有個很根本性的問題要講:誹謗罪 和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
: : 聽起來很廢話,
: : 但因為二案處於糾纏態,所以總是讓人忘了這件事:
: : 誹謗罪的成罪與否,在「有無抄襲」,
: : 或「是否足以讓人認為是抄襲」。
: : (前案)
: : 誣告罪的成罪與否,則是本案被告「在前案的提告內容」,是否虛構。
: : (後案)
: : 而「在前案的提告內容」,其實就只是:
: : 陳時奮在臉書寫了aaa,bbb,ccc,ddd.
: : 那陳時奮有沒有寫 ? 有!
: : 既然有寫,那高虹高提告的內容就不是虛構,無罪!
: : 簡單的說:抄襲與否,是前案的問題,
: : 後案根本不需要去審查有沒有抄襲。
: : 這就是大部分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案子會覺得「怪怪的」的原因。
: : - - -
: : - - -
: : 重點來了:
: : 會連續二個審級發生邏輯混亂的原因,在於誹謗罪是一條很特殊的罪,
: : 案件的重心,永遠不在誹謗罪被告是否講了、寫了什麼東西(客觀構成要件),
: : 而在是否為真實(反面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真實惡意(反面主觀構成要件),
: : 以及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 但是否為真實、是否有真實惡意、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
: : 是誹謗罪原告的申告範圍嗎?
: : 當然不是啊! 這些都是理由、證據!
: : 雖然「反面客觀構成要件」聽起來很像是申告的內容,
: : 但各位想想訴狀怎麼寫、判決書怎麼寫就知道,
: : 這些都是在理由欄、證據欄的東西,不會是在事實欄。
: : 換言之,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看,這些反面客觀構成要件,
: : 都只是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判決理由」,
: : 不是誹謗罪原告申告的範圍。
: : 也就是說:是否有抄襲這件事,本來就不是申告範圍,
: : 也就無所謂高虹安是否有以虛構的事實(未抄襲)提告的問題。
: : 一審判決怎麼處理這個:
: : 答: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我剛看到這個詞時還真傻眼,感覺讀過用過但又彷佛像夢一樣,
: : google 一下才知:原來是連續犯、牽連犯 時代的古董!
: : 跟各位報告:現在的刑法架構,早就沒有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那時古時候為了應對鬼扯的連續犯、牽連犯,
: : 硬是循環辯證生出來的錯誤邏輯理論。
: : 更何況:
: : 從來沒有人用告訴的客觀不可分理論,認定「反面客觀構成要件」屬於申告的一部分。
: : : 總結:說高蓄意提供不同版本來誘導檢察官,純粹是高院自行就已發生行為而產生之揣
: : 測
: : : ,完全主觀而無客觀證據,以此定罪,實屬惡性及偏頗。
: : 就新聞內容來看(二審全文尚未上網),我認為二審有發現我上面寫的問題,
: : 且要簡化判決,所以重點改放在高虹安提出修改版論文做為申告證據這件事。
: : 但事實上:
: : 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各式各樣的可能因素和動機,
: : 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永遠都是去扣構成要件,
: : 只要證據不是偽造、變造,當事人本來就有權提出,法院也必須用,
: : 你們管當事人有沒有想誤導作啥?
: : 二審的判決根本就沒內容,純粹就高虹安企圖誤導、多可惡又多可惡,沒了!
: : 客觀構成要件=高虹安虛構事實申告 部分,都沒寫/或記者都沒寫。
: : 一審判決雖然邏輯錯誤,
: : 但人家可也很有條理地,把“企圖誤導”這個判斷,列在主觀構成要件那一段,
: : 而不是混水摸魚把主觀的東西寫在客觀的判斷的段落裏。
: : = = =
: : 這案子還有很多問題,例如「抄襲」,是事實還是評價?
: : 一審很明確說是「事實」,
: : 但應該很少人會贊成。
: : 我也認為是「評價」 !
: : 要倫理委員會一堆人才能認定的東西,當然是評價。
: : (所以高虹安的提告誹謗罪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立。這是另一回事了)
: : 事實or評價 一直以來是個問題,因為就像人生,不是非黑即白,
: : 更多的是灰色。
: : 「抄襲」精確地說,其實是夾敘夾議,
: : 客觀處理不掉就改用主觀,所以才會有「真實惡意原則」。
: : 也就是說:
: : 前案檢察官應該用「無真實惡意」把案子結掉,
: : 而不是自做聰明,把「抄襲」解釋成「事實」,然後用「所述為真實」下不起訴處分。
: : 前案檢察官根本是始作甬者。
: :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 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必須上網公開的原因之一。
: : : 題外話:
: : : 跳到京華城案來看,北檢拿出來的拼湊證據,多有錯誤及選擇性提供(筆錄不實被證人
: : 翻
: : : 供,證人的有利說詞不列入筆錄),如果從提供不實證據這點,北檢更該被告誣告罪,
: : 不
: : : 過因為是公務員,刑法125條更適用吧。
: : : 上述法官就用刑法124條去制裁吧。
: : 沒用!實務上沒成過。
: : 感謝看倌撐到這裏。最後我用大家容易理解的車禍案來讓大家思考吧。
: : 我自己經手過的車禍案:
: : 一位女大生A開著車經過路口,黃燈時仍繼續通過,
: : 於紅燈時仍留在路口中,左側的車B因為綠燈所以就駛出,
: : 女大生受到驚嚇,於是油門踩下去後,往右前方衝出去撞圍牆,
: : 女大生因而受有腹部撕裂傷、肝臟破裂引發內出血的重傷害。
: : 女大生A因而以B未注意車前狀況,對B提告過失重傷害,
: : 案經法院以B無肇責為由,判決無罪。
: : 假設今天B 來告A 誣告, A有沒有罪?
: : 那個有無肇責,就相 嘿於高虹安這個案子裏的有無抄襲(只是反過來)。
: : (謗誹罪很多論理都是反過來,所以才會容易邏輯錯亂)
我覺得時序是關鍵
高二審誣告仍舊成立原因就是法官認為
高有「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的犯意
也就是拿修改後的版本去打陳修改前版本的指控
依時序來看 如果「陳對高的指控在高修改論文前」
因為高事後才修改並興訟
那麼法官認為有高有誣告犯意是符合邏輯的
但反過來說 如果高是在陳提出指控前先修改論文
而陳拿修改前的版本控訴
高拿修改後的版本反擊
這個犯意就難以成立
因為你無法得知別人的指控是針對什麼
當然只能拿現在的版本自清
所以其實關鍵在於高修改論文在陳提出指控之前或之後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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