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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張文川
3.完整新聞標題:
柯文哲提3方案行使罷免投票 法高行裁定一一打臉
4.完整新聞內文:
明天將進行罷免投票,羈押禁見中的民眾黨前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於投票日前3天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訴求以戒護投票、在看守所投票、或通訊投票等3種方
案行使罷免投票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裁定駁回,認為柯主張的3種方式都於法無據
,違反選罷法現制的秘密投票、在籍投票,戒護投票不僅沒有法規可循,更會提升受羈押
人脫逃的可能性,可能對公益造成重大侵害,因此裁定駁回。
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等弊案,目前仍羈押禁見於台北看守所,23日他委由律師提起行政
訴訟、同時聲假處分,狀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台北看守所,請求法院准許他以適當方式
行使台北市第6選區立委羅智強的罷免投票權。北高行24日傳喚3方開庭,今早做成裁定。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投票是由北市選委會負責辦理,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辦理機關,
沒有職權可決定受柯文哲能否行使投票事務,刑事訴訟法、羈押法也沒有確保在押被告行
使投票權的規範,北所只是協助配合北市選委會辦理選務,故北所與柯文哲間於本案不存
在公法的法律關係。
北市選委會部分,柯文哲主張行使投票的適當方法,包括在北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戒
護外出投票等3種方式,但合議庭略式審查後認為,選罷法明定選舉制度兼有保障投票與
不投票自由的效應,使前往投票所的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秘密
投票;選罷法明定應在戶籍地「在籍投票」,應如何保障受羈押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
,屬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令柯文哲不在籍投票。
裁定指出,柯文哲主張選罷法並未規定應「親自投票」,所以得以採用通訊投票,但北高
行指出,由選罷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可知,罷免投票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
所,通訊投票違反此規定,其主張並不可採。
至於戒護外出至戶籍地投票,北高行認為,羈押法並無相關規範可供遵循,戒護過嚴會侵
害人格權,過寬則會升高脫逃可能性,維安有困難度,損及公益。合議庭綜合衡量,若裁
准而可能對公益造成的損害,遠甚於不裁准而對柯的個人損害,認定沒有假處分的必要性
,故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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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提3方案行使罷免投票 法高行裁定一一打臉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6.備註:
沒判刑確定的人沒有投票權
行政怠惰變成一一打臉?自由時報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