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25 10:57:53※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張君豪、邱中岳、莊智勝/台北報導
: 台北市大安區一處酒店24日凌晨傳出命案,曾涉入信義區夜店殺警案、中山聯盟要角林男
: (31歲)疑似因借錢問題而與姊夫發生糾紛,雙方相約在酒店談判,未料一言不合,林嫌竟
: 直接持刀、當著姊姊的面朝姊夫猛刺兩刀,導致其重傷送醫不治。警方到場後將林嫌帶回
: ,並依殺人罪移送法辦。檢方複訊後聲押禁見。
說到所涉及的前案,林諺叡(原名林璟叡)因為所犯的罪名不能上訴第三審,理論上已經
全案確定
但檢察官似乎以「審判不可分」為理由,而執意提起上訴,結果依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
上字第一五六二號、一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已經駁回確定
而第二審原先的判決主文如下:(這部分尚未考量經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的)
曾威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劉芯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蕭叡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李聿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萬少丞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王培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易寶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周譽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陳致霖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郭士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苟桓銘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張博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王卓涵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王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許淳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張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福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李岳澤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奚國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周柏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樊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葉品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洪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俊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曾威瑾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張繼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劉瀚陽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王思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石雨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游家樺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李俊賢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張家瑋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廖嘉俊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邱宇玄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陳建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柯俊廷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林立凡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黃皓瑜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林宥承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張博鈞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吳元德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乃泓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俊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諺叡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石亞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柏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馬奉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柏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虞孝鴻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世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嘉隆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豐庭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晉祐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董紹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黃飛達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建軒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羅 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劉志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鄭森文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麒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家偉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洪家寶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羅皓皓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張誌洋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邱一剛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陳威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陳宥均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陳羿諼共同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助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如今回看,當初因為沒有直接致死警員,所以才獲得輕判
但當時的陰影,相信不可能有消滅
而造成今天的情況,挺令人感到無奈的...
只不過,以執行時間來看,理論上此時的犯罪不能算作是《刑法》的累犯,但檢方是可以
將這部分列入量刑考量
只願沒有「輕放」(僅處有期徒刑十餘年)的狀況發生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