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驕傲-92共識)
2025-07-25 10:53:091.媒體來源:
Newtalk
2.記者署名:
林朝億
3.完整新聞標題:
柯文哲聲請通訊投票 選委會盼駁回稱「我們沒有剝奪他投票權」
4.完整新聞內文:
對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申請罷免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4)日開庭審理。柯文哲律師
表達,希望透過通訊投票方式,讓柯文哲履行投票義務,並舉出多個國家已有監所投票制度
。但台北市選委會稱,立法者並沒有授權選務機關進行通訊投票,他還說,「選務機關並沒
有剝奪聲請人的投票權」。
柯文哲日前收到罷免台北市立委羅智強的投票通知單,由於柯文哲目前被羈押禁見、禁止通
訊,他透過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及假處分,希望以通訊投票方式履行其罷免權
行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上午進行假處分審理,並要求相對人台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
守所說明。
法官郭淑珍一開庭就說,今天她是臨時來開庭的,臨時庭,會進行調查證據程序,然後由合
議庭法官裁定。她等一下還要去開別個案件,所以請當事人擇要說明。而相對人台北市選委
會、台北看守所則主張將該案駁回、裁判費由柯文哲負擔。
柯文哲律師蕭奕弘首先說明他們的主張,是讓柯文哲得以適當方式去完成罷免投票。至於適
當方式,他們主張通訊投票,不過還是尊重法院最後的裁決。
蕭奕弘表示,110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等兩公約審理結論,就已經提及台灣有數以千計的監
所收容人無法享有公民的投票權利。柯文哲希望透過這次的聲請,讓台灣的受刑人的投票權
利獲得保障。只要是有效、有機會的方式,聲請人都願意配合。
蕭奕弘還舉111年受到居家隔離的人及112年花蓮、桃園都有受刑人先後提出聲請投票,並獲
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認為監獄應提供受刑人投票的機會,雖然最後沒獲得最高行政法院
的支持。但當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監獄非公開場合,民眾無法監督,但他認為,監獄並非
所有地方都是秘密場所,例如會客室等地方就屬於公開場所,一般民眾可以監督。
蕭奕弘也說明,目前法國、加拿大、菲律賓、丹麥、克羅埃西亞等國家也有讓受刑人投票的
制度。而容許受刑人投票的方式共有三種,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及戒護到指定的投票所
投票。
至於為何希望以通訊投票方式,蕭奕弘說,柯文哲希望保障受羈押權人的罷免,但也希望降
量降低台北看守所的行政負擔。台北市選委會可將選票交付給台北看守所,由聲請人投票、
彌封後,再拿回柯文哲所在的投票所投入票匭。但這只是建議方式,他們會尊重行政法院的
裁定。
蕭奕弘還說,受刑人投票問題已經講很久,但選務機關一直沒採取有貢獻的行動。至於本案
是否屬於公法上的爭議,他們認為,人民投票權是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如釋字756號(受刑
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強調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權在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上,應受到保
障。
但台北市選委會則認為,聲請人無公法上的請求權。投票是在投票所,透過不透定多數民眾
監看,進行秘密投票,結束後立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履行公開、公平、公正等原
則。選罷法第17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除立法者有規定者
才除外。立法機關也沒有授權選務機關,進行不在籍或通訊投票。他還強調,「選務機關並
沒有剝奪聲請人的投票權」。同時,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出聲請,如果進行假處分,於法
不合。
台北市選委會也稱,對於不在籍投票,在於立法尚未形成定案前,聲請人事實上是無法投票
的,並沒有剝奪其罷免權。
台北看守所則認為,如果採取戒護投票,為了防止投票人脫逃,必須使用戒具,恐難於投票
當日完成。至於是否採取通訊投票,北所並非選務機關。戒護投票需考慮其可行性,至於是
否通訊投票,則非北所所能決定,但應考慮其他受刑者是否有相對剝奪感。
法官也詢問選務機關,目前不是有受刑人將戶籍遷到監獄裡面,選務機關也會發出投票通知
單嗎?台北選委會則回說,只要有投票權者就會發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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