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現實的例子,擄人勒贖罪
以前的法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八零九零年代有陣子社會新聞都是擄人勒索,就是因為這樣
出現一堆綁票勒贖後直接把肉票撕票的案子
反正抓了也是死,不抓也是死,那還不如直接撕票
後來為此把擄人勒贖罪致死的刑罰調整成以下法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然後擄人勒贖案被撕票的就逐漸變少了,案件也逐步減少
在103年時再度調低刑罰,變成以下法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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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學專家喜歡說這個例子,作為取消死刑的好處
然而擄人勒贖案變少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犯案成本增加許多
監視器那麼多,還不如直接電話詐騙來的好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