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18 17:55:03※ 引述《abc4 (享受被噓的快感)》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洪學廣 高雄電
: 高雄苓雅區吳姓男子懷疑樓上夫婦製造噪音,涉持刀殺害夫妻。一審高雄地院判處死刑,
: 全案上訴二審審理中。死者家屬另提民事求償,高雄地院判吳男應賠共2448多萬元。
看了兩件民事案,這被告真的很嘴硬
先前得到便宜(因為間接被害者中有孩童,獲准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後,還進一步企圖「
賣乖」,但不獲得刑事庭法官採信
這種無謂的掙扎,令人無限憤慨...
兩件民事案(高雄地院 (後續省略) 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零二號、第一零三號)中,提
到刑事案卷宗的證述內容,略以:
檢察官:為什麼沒有跟爸爸媽媽住?
丁○○:爸爸媽媽已經死了。
檢察官:為什麼他們死了?
丁○○:因為我們住在14樓,一個13樓的阿伯拿一個刀殺爸爸媽媽。
檢察官:什麼時侯發生的?
丁○○:是媽媽要準備帶我跟弟弟去上學的時侯。
檢察官:只有13樓阿伯進來你家嗎?
丁○○:對。
檢察官:你有沒有看到其他的人到你家?
丁○○:沒有。只有13樓的阿伯。
檢察官:13樓的阿伯怎麼可以進去你家?
丁○○:因為弟弟在外面穿鞋,正準備要進來,要把門關起來,弟弟進來時,13樓的阿伯
就自己進來了。
檢察官:13樓的阿伯進來你家之後做什麼事?
丁○○:先殺媽媽,再進去房間殺爸爸。
檢察官:13樓的阿伯是怎麼殺媽媽?
丁○○:他拿了一隻刀子。
檢察官:13樓的阿伯他殺媽媽幾次?
丁○○:不知道。
檢察官:13樓的阿伯怎麼殺媽媽?
(證人用手上下揮動數次)
檢察官:13樓的阿伯殺爸爸幾次?
丁○○:我不知道,因為我在客廳,爸爸在房間睡覺。
檢察官:13樓的阿伯長什麼樣子?
丁○○:白頭髮,短短的,有捲捲的,瘦瘦的老老的,我不知道他幾歲。
檢察官:13樓的阿伯進去你家時穿什麼衣服?
丁○○:穿跟警察一樣的衣服,深藍的有點淺淺的,他穿長褲,但我忘記顏色了。
檢察官:你以前有沒有看過13樓阿伯?
丁○○:乾爹生日那天有看過13樓的阿伯跟我媽媽在我家吵架。
檢察官:為什麼沒有跟爸爸媽媽住?
戊○○:不知道,爸爸媽媽已經當天使了。
檢察官:為什麼爸爸媽媽當天使呢?
戊○○:因為他們死掉了。
檢察官:為什麼爸爸媽媽會死掉?你看到什麼事情?
戊○○:我有看到,因為有人到我家。
檢察官:到你家那個人是誰?
戊○○:是一個男生。
檢察官:那個男生手上有沒有拿東西?
戊○○:拿一支刀子。
檢察官:那個男生進來時有沒有碰到你媽媽?
戊○○:有。用刀子碰媽媽。
檢察官:那個男生有沒有碰到爸爸?在那裡碰爸爸?
戊○○:有。也是用刀子碰爸爸,在爸爸的房間。
檢察官:那個男生怎麼碰爸爸?可不可以比給我看?
戊○○:用刀子尖尖的地方碰爸爸媽媽,而且很用力,我不知道碰幾下。
檢察官:那個男生用尖尖的刀子碰媽媽以後,媽媽有沒有流血?媽媽就怎麼了?
戊○○:有流血,有倒在地上。
檢察官:那個男生用尖尖的刀子碰爸爸以後,爸爸有沒有流血?爸爸就怎麼了?
戊○○:有流血,爸爸就死掉了。
檢察官:那個男生穿什麼衣服?
戊○○:深藍色衣服。
檢察官:你以前有沒有看過那個男生?
戊○○:有。
檢察官:那個男生跟你們住那個大樓那裡嗎?
戊○○:是。
檢察官:那個男生住那裡?
戊○○:住我家下面。
檢察官:那個男生是先碰你媽媽還是先碰爸爸?
戊○○:先碰媽媽,再碰爸爸。
檢察官:那個男生怎麼碰媽媽?
戊○○:他拿刀子尖尖的地方用力碰媽媽。
檢察官:那個男生怎麼碰爸爸?
戊○○:用刀子尖尖的地方,也是用力碰爸爸。
這聽起來,真的很鼻酸...
至於賠償部分,法官「認真」檢視後,判定如下:
【第一零二號部分】
┌────┬─────┬───────┬───────┐
│ 原告 │ 請求項目 │ 原告請求金額 │ 法院准許金額 │
├────┼─────┼───────┼───────┤
│ 丙○○ │ 扶養費 │ 1,656,420 元 │ 0 元 │
│ ├─────┼───────┼───────┤
│ │ 慰撫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乙○○ │ 喪葬費用 │ 482,000 元 │ 482,000 元 │
│ ├─────┼───────┼───────┤
│ │ 扶養費 │ 2,124,558 元 │ 0 元 │
│ ├─────┼───────┼───────┤
│ │ 慰撫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丁○○ │ 扶養費 │ 2,908,105 元 │ 2,908,105 元 │
│ ├─────┼───────┼───────┤
│ │ 慰撫金 │ 10,000,000元 │ 5,000,000 元 │
├────┼─────┼───────┼───────┤
│ 戊○○ │ 扶養費 │ 3,097,630 元 │ 3,097,630 元 │
│ ├─────┼───────┼───────┤
│ │ 慰撫金 │ 10,000,000元 │ 5,000,000 元 │
└────┴─────┴───────┴───────┘
按:
丁○○、戊○○:被害人的兒女
丙○○:被害人兒女的養父
乙○○:被害人兒女的養母
【第一零三號部分】
┌────┬─────┬───────┬───────┐
│ 原告 │ 請求項目 │ 原告請求金額 │ 法院准許金額 │
├────┼─────┼───────┼───────┤
│ 丙○○ │ 扶養費 │ 1,563,071 元 │ 0 元 │
│ ├─────┼───────┼───────┤
│ │ 慰撫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 乙○○ │ 扶養費 │ 2,081,443 元 │ 0 元 │
│ ├─────┼───────┼───────┤
│ │ 慰撫金 │ 6,000,000 元 │ 2,000,000 元 │
└────┴─────┴───────┴───────┘
按:
丙○○:被害男方的父親
乙○○:被害男方的母親
丁○○、戊○○:被害人的兒女
至於不同意部分扶養費的理由,判決提到:
【第一零二號部分】
「縱使其年滿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其所有上開財產總額顯逾其請求所需之扶養費……,其
財產足可維持日常生活所需,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依上開說明,自無受己○○扶
養之權利及必要,其請求被告應賠償所受之扶養費用損失,即屬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財產總額:
丙○○:391萬7,000元
乙○○:1,544萬5,339元
所得總額:
丙○○:119萬8,877元
乙○○:86萬2,289元
【第一零三號部分】
財產總額:
丙○○:1,697萬3,083元
乙○○:1,469萬8,748元
所得總額:
丙○○:83萬173元
乙○○:26萬827元
以上引述的是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三號、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
民事判決: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
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第三人有無受被害人扶養之權利,當以被害人即扶養義務人存活盡其扶養義務時,以第
三人自己現有之財產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以為判斷」
看起來還挺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