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14 20:51:40※ 引述《fontain1103 (Ramses)》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袁茵
: 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旭東環保科技公司在屏東佳冬設置的太陽光電系統浮台遭吹倒四
: 散,引發外界熱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日前向經濟部索資,要求提供拿了1.35億補助金的
: 旭東環保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計畫,但黃14日批評,經濟部以「洽業者意見後
: 續辦」回應,經濟部何以淪為不肖廠商的細漢仔?
說到這件事,突然聯想到有一件行政訴訟
該案原告被某公司提起「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告訴」,在新北地檢署偵結不起訴、新
北地院駁回交付審判的聲請後,該員有意反訴「誣告」罪,因此申請閱覽偵查卷宗,但因
為含有該公司的營業資料、相關證人之年籍資料等,結果遭到地檢署否准
經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七十六號),並獲得勝
訴判決(准許閱覽卷宗)。
當時理由提到:(節錄)
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得」拒絕前條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則規定「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足認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具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政府機關
審酌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情形時,應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為判斷基
準,如審查結果並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原則上即應准許。倘政府資訊中含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開或提供政府
資訊有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若可將該部分予以遮蔽,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
效果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仍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而目前遇到的狀況,應是在於申請索取的資料,是否真有營業秘密
且就算真符合該前提條件,理應允許在屏蔽(遮掩)其中的一部分後,准予提供給有需要
的人瞭解
這種與私益無關的事,還要等利害關係人(涉及公司)回應,說不扯才怪!
整個檔案的封存期限,一般人恐怕無從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