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呀,台灣的法律應該修法,政府機關如果敢告老百姓,告輸的話就要從部門首長的私
人財產查扣才合理。
不然勒,垃圾部門每次自己做錯事被老百姓討論,垃圾機關就會開始恐嚇老百姓要告人了。
操泥馬勒,什麼時候台灣老百姓連看不下去垃圾政府的所做所為,都不能言論譴責了?
說到底就是台灣老百姓給這些垃圾首長太多權力了,讓他們這些垃圾,拿著老百姓的錢,回
頭濫告老百姓的權力。
為了防止這些垃圾濫權,法律要加以限制,垃圾機關敢亂告老百姓的話,告輸的首長要從自
己口袋掏錢負擔整個費用。
這樣的邏輯應該合情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