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作者: KillerMoDo (你媽知道你在發廢文嗎)   2025-07-05 01:53:40
噓 fbixx500: 笑死 智障帶風向文 羈押用刑法第305條及 58.114.89.23 07/05 01:45
→ fbixx50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故意只講個資法58.114.89.23 07/05 01:45
我查了一下 chatgpt
即便是你口中說的305條也不符合羈押要件欸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恐嚇他人,致生恐懼心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可否羈押」不光取決於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考量《刑事訴訟法》對羈押的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羈押要符合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包括下列
情況: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等情形。
305條恐嚇罪 恐嚇罪的刑度只有「二年以下」,並不屬於重大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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