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佈京華城案檢察官照片「潑血償命」

作者: diplomaMill (人在學店)   2025-07-05 01:53:02
用最糟糕的方式來看,的確是可以羈押
構成要件的兩點來說
1.至少要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所以用到的法條不只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因為這
個最重兩年
個資法裡面最重可以到5年,難怪要用這個
2.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這簡單,莫須有,掰一個理由就能過
所以你會看到為什麼他們硬扯個資法,明明這些都是公開資料,只要去查就查得到
最重五年的個資法是說:意圖營利或非法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
基因、性傾向、健康檢查、病歷、犯罪前科、指紋、身分證字號等)
對,因為要有一個恐嚇的非法目的,所以才一起說,因為畫了恐嚇這個靶子,才能讓羈押的
箭藉由個資法最重罰五年射過去
所以他們寫出來完全意識不到問題,反正他們自己解釋也不會跟你說有問題,還覺得自己很
厲害
法律人玩法就是這麼神,知道司改大成功跟信任度低的原因了嗎,就是你玩不過他們的
看看是不是因為這樣才羈押的,這可能完全沒有類似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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