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you9527 (小弟)》之銘言:
: 各位鄉民,
: 剛看完Lawsnote vs 法源案的判決,真的覺得台灣的AI政策根本就是做樣子...
: 政府嘴上說的vs實際做的:
: 嘴上說:推動AI創新、開放政府資料
: 數位部天天喊數位轉型
: 各部會都在辦AI黑客松
: 口口聲聲要當亞洲AI樞紐
: 實際上:基礎資料被壟斷,創新直接違法
: 中華民國法條被認定有「私人著作權」
: 政府花稅金建的資料庫,著作權在私人公司
: 爬取公開資料做創新 = 犯罪,要關4年
: 最荒謬的邏輯:
: 總統公布的法令(公文書,無著作權)
: 私人公司整理成數據庫格式(就有著作權了?)
我知道大家都不想管法律人的死活,
想到林X群、沈柏洋… 就直接情緒反彈,但
不得不說,
這個案子哦,很嚴重,但法院法官不會認為自己錯,
與其責備,我試試能不能給點不同路線的想法、解決辦法。
AI 、科技、新創的辯法是無效的,
因為新科技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很介意“不勞而獲”這件事,
典型的就車禍,
明明是受害者/原告,但法官就是會窮盡一切辦法、讓被害者不會多拿到一塊錢,
深怕被害者多拿了一塊錢、自己就有多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一樣,
而完全不去顧及因此而求被害者巨細彌遺提出“損害的證據”有多不合理。
例如:要求被害者提出身上衣物、眼鏡的購買單據;無業家人照顧的勞務價值。
這種深刻的價值觀,就是這件案子的核心:
法官非常介意、無法接受這種:
沒有付出勞力就取得成果(截取判決內容)的行為,
然後你被告還膽敢講科技創新!!
所以辯方應該採取的主軸,不是去戰法官的這個「良善」,
而是應該放在:
法源花的這麼多勞力、時間、成本,我願意付出代價,
give and take !
然後再來說「保護勞力時間成本的付出,不是著作權法的範圍」
不是著作權法的範圍,就不會、不應該有刑責問題。
解決了法官的良心問題,才有可能讓法官繼續聽下去,
然後一個重要的背景要知道:法源從剛成立,就無償提供法官檢察官使用,
所以有沒有其他供應商,對他們無關痛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