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17 18:21:47※ 引述《justice2008 ( )》之銘言:
: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 台中一名蔡姓車主因愛車在臺灣大道紅線深夜違停,4個半小時被連開2張罰單,他不滿警
: 方「連續開單」太嚴苛,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法官檢視證據後認定,蔡男的車不僅停在
: 紅線上,還緊鄰路口轉角,確實妨礙交通,最後判他敗訴,900元罰鍰乖乖繳定!
大概看過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三年度交字第一零九九號」判決,原告主張、
法院見解居然援用兩套不同的司法院解釋
原告說法: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五四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及比例原則,本件連續開罰執法尺度過當,致
原告受太嚴苛之責罰,且依道交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
檢舉者,不予舉發,因此被告認為本件可連續舉發乙節,顯有違誤。」
法院見解:
「按行政違規行為之次數並非純粹以自然行為概念為界定標準,而應從法規範所欲維護之
法益狀態予以評價。易言之,藉由違規受不法利益之情形,倘不論違規行為時間之久暫
,一概論以單一行為之行政責任,勢必誘引違規者長時間侵害法益,以圖得超出罰鍰額
度之不當利益,將造成法秩序失衡之不公義現象。故從法規範之精神及其目的觀之,如
立法者基於達成特定行政管制之目的,已擬制規定以侵害法益之時間長度作為量化及區
隔違反公法義務之次數者,則行為人雖以自然意義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但因其侵害
法益之時間長度已超過法律就單一違規行為所設定之評價標準者,仍應成立數個獨立之
違規行為,分別論處其行政責任。
況司法院釋字第六零四號解釋文已闡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
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
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
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
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
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
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
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準此以論,揆諸道交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第二款之規範目的,足見汽(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在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其違規停車時間如在二個小時以內,固應論以單一違規停車行
為,倘超過二個小時者,其後每二個小時即重新評價成立另一個違規行為;是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自得適用上開規
定逕行連續舉發(本院一零五年度交上字第六十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告主張本件
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亦屬無據。」
就理論上看來,裁罰機關的想法應是:
第一次被舉發、開罰後,就應該要立即移走車輛了,避免持續阻礙交通,不能以為只是繳
付罰單(解決裁決書的罰鍰)就可以了事...
: 噓 Cuchulainn: 才900提行政訴訟,日子很閒,時間很多 182.233.222.109 06/17 17:00
其實說起來,這應是人家在捍衛自身權利
且順帶一提,同一間法院另有命辯論之「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即一一四年度交字第十二
號),同時針對兩件裁罰結果提起訴訟
一件是「吊扣汽車牌照二十四個月」(宣示筆錄判決撤銷)、另一件則是「罰鍰九百元」
(判決維持遠處分)
要再舉例的話,其實還有很多
因此可不能說人家是在無謂浪費時間、甚至是三百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