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30 15:16:17連著來談:
※ 引述《f230072828 (汝被閹之)》之銘言:
: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 台南地方法院裁定一件舅舅收養外甥的案例,雖然因吸毒入獄的生母不同意出養,但舅
: 舅送外甥入軍校後,在火車上一路哭回台南的深情對話,打動法官,認定收養有其必要
: ,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引述《caelum (楊威利)》之銘言:
: 大家看到這個法官優質的判決,我則看到呆完法綠人和司髮體系的悲哀和可惡。
: 一對長期毒蟲父母,怎麼把孩子養好?毒蟲父母親權當然必須停止,監護權交給親人行
: 使,或由政府接手後續安排。
親權停止部分,照本文所提的民事裁定文找了一陣,需要對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
年度家親聲字第一八零號」,在去年已經審判完成並確定
其中主文提到:(節錄)
一、相對人A03、A04對於所生未成年人A01(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中略)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二、相對人未於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而《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明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
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看起來,「外祖父母」不在該規定之內
因此會要法院裁定,實屬正常...
: 只要設定這個前提,一個AI程式,都能判定要怎麼裁判。
: 那這個法官,為什麼要寫這麼多舅舅疼愛外甥、甥舅互動的前提,才下裁定結論,不過
: 是為了堵法綠找碴人的嘴罷了。
: 你有看過長期毒蟲父母,能把孩子養好的嗎?
回到本案,對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司養聲字第一四八號」的理由內容:(同
樣僅節錄關鍵部分)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進行訪視,據其
提出之評估建議略以:收養人已於一一三年七月經法院裁定停止被收養人生父母之親權,
並擔任被收養人之監護人,可於被收養人成年之前全權處理被收養人事務,收養一事係收
養人擔憂被收養人生父母之前科恐影響被收養人之職涯與出路,然既便收養程序通過,被
收養人之戶籍登記記事資料上並不會因收養人成為被收養人之養父,而掩蓋或抹滅被收養
人生父母為被收養人父母之事實,評估收養動機之立基點不足,出養必要性薄弱,建請法
院斟酌各種情形定之等語,有該協會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3220
93號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
(五)本院另囑託家事調查官調查後提出之調查報告略以:
1.本件被收養人生父母有多次服刑紀錄,生父在被收養人出生後,迄一零八年五月二十八
日與生母離婚前,幾乎都在監所度過,嗣離婚後,生父亦不曾探視被收養人或負擔扶養費
用,無共同生活或照顧被收養人之經驗,生母雖主張在被收養人國小四年級前仍有照顧被
收養人,惟其過往頻繁進出獄所,除服刑期間不可能照顧被收養人,每每出獄後不久即再
涉新案,在藥癮之影響下,實難期待其於非服刑期間能履行親職。綜上,生父目前行蹤不
明,而未對出養一事表意,生母則不同意出養,然彼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有
不利情事,事已甚明。被收養人成長歷程與生父母少有接觸,其對父親及母愛的渴求得不
到回應,親子間幾無情感或連結可言;父母之缺席導致其成長歷程一再經歷情感之失落,
若非家人適時填補缺憾,恐已造成心理創傷,以生父母過往之親職紀錄及目前之親子情感
關係,亦難期待其等未來有履行親職之可能,是而本件具出養之必要性。
2.被收養人自幼在生母之原生家庭中長大,收養人為被收養人之舅舅,平日參與被收養人
之生活管教及學業較多,在家人中成為被收養人情感認同之對象,填補被收養人親情之缺
憾:
⑴從收養人的一段話可看出其與被收養人生活之共融:「我每個禮拜都帶他出去玩,騎車
、溜直排輪、逛老街、看表演及聽樂團等,連出國也帶著他,我們共處的時間比一般家庭
的父子還多,同事間會交流小孩的話題,公司的活動如尾牙等我也都帶著他,同事都知道
他,他們等於看著他長大,我也跟同事說正在辦收養。」等語。
⑵又收養人提及對被收養人就讀軍校的期許與不捨:「帶他入學那天,想到他年紀還小就
要獨立,真的很不捨(流淚),回程時我在火車上從高雄一路哭回台南。」等語,亦見情
感的流露。
3.被收養人亦流露對收養人父親之認同:他描述收養人為他分析就讀軍校的利弊及生涯規
劃,謹記收養人對他在軍中之叮囑,感念收養人在他生病時之照顧,記得與收養人相處時
之感受,願意在收養人年老時照顧他。他在描述與收養人之互動時,常見彼此情感的調和
(依附關係的特徵,相互理解情緒),諸如:「收養人開心時就在大庭廣眾下跳起舞來,
我看他開心,也跟著一起跳」、「收養人愛玩電玩,PS5 到貨那天我們都很興奮,即使我
不玩電玩,我看他這麼開心,也跟著開心起來,他騎車都在唱歌,我也跟著唱」。
4.綜上,收養人多年來照顧被收養人長大,有教養之意願及足夠親職能力,並與被收養人
間流露相互認同之父子情感,符合收養之適當性。至被收養人自稱收養人尚無意改變稱謂
一事,如同被收養人所稱,彼等情感或關係既已至此,稱謂如何並不影響彼等此互相認定
為父子之事實。
5.至於社工訪視報告認為收養人已是被收養人之監護人,足以處理各項事務,此次聲請收
養係因擔心生父母之前科紀錄影響被收養人未來職涯等情,按被收養人期望減少與生父母
之關連性,此在出養必要性之評估上或非屬典型事由,然本件因生父母有難以彌補之親職
疏失,具出養必要性已如前述,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既已有如同血緣父子般之情感,並願
意經由收養建立父子關係,法律之保障使親子關係更具穩定性,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
利益等語。此有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感覺看來,只憑專業意見來認定的話
可能無法打動法院,以認可收養關係
而在進一步請調查官訪查後,才讓法院放心並同意追認。
不過說起來,會讓人氣憤的部分,在於生母在法院調查階段的說法:
「我不同意我的小孩被收養,我沒有寫信給小孩因為我怕打擾他,但是我只要回去按門鈴
或我弟弟就會報警,所以我都沒有看到小孩,小孩子我也有照顧到他四年級,我都會在
他放學的時候提早去等他,讓他可以不用等我,我以為收養只是處理小孩子到十八歲以
前的事情,並不知道是要切斷我跟小孩的關係,我不同意孩子出養。」
從表面上看來,已是無視己過的表現
否則舅舅應該不會將其姐姐(妹妹)擋在門外,甚至還報警。
順帶一提,為本案裁定的,不是「法官」
而是專業程度講求較低的「司法事務官」,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對該職業的解釋是:
「法院職員之一,主要負責不屬於審判核心或不涉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的事件(
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在我國,上述事件原本都由法官在
處理,民國九十六年間,仿德、奧的法務官制度而設置司法事務官。」
因此不解記者會混淆兩個不同職責的原因,端看該員是否願意更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