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fe103 (hibernation)
2025-04-30 15:58:08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三立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弘逸
3.完整新聞標題:
說好「沾一下」!約泡溫泉趁機「硬上」女網友…男碩士爽完只付360元
4.完整新聞內文:
基隆蔡姓男碩士,去年在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美(化名),兩人初次見面約去明山遊玩,當
天入住旅館泡溫泉休息;但女方表明「不願發生性行為」但在半推半就下,脫光衣服相互愛
撫,但女方只同意可用生殖器「沾一下」,但男方卻趁機性交得逞;完事後,還把女方載到
捷運站,請她搭車返家,又轉帳360元計程車費。事後小美氣到提告,並出示錄音佐證,蔡
男強制性交犯行,審理後,法官判他4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2024年3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美(化名)兩人約去陽明山遊
玩,當天下午入住旅館泡溫泉休息;當時女方表明,「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只是想休息」,
達成協定後,就進入房間。
未料,蔡男一進房就不斷摸小美胸部,並試圖將人推倒,還向她告白,半推半就之下,把衣
服脫光,但女方仍不願發生性行為;男方聲稱,只會用「沾一下」未料,她一同意,男方竟
失控,侵入對方下體,性交得逞,還射精噴濺到女方的胸口、脖子及頭髮。
完事後,小美手機錄音打開,等蔡男整理完回到床上,並錄下男方試圖安撫、口頭道歉內容
;退房後,蔡男把小美載到捷運站,當晚男方還匯360元計程車給她,讓女方氣到去醫院驗
傷報警。
偵審期間,蔡男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過程中小美都沒拒絕,反而表現得很愉悅
,且女方同意,才會發生性關係,當天退房時,還一同離開,還轉帳計程車錢給她,但覺得
雙方不適合,才封鎖女方IG,此舉讓她不開心,才會選擇提告。
綜合相關證據,小美前後證述一致,且確實曾表明過「不要發生性關係」,且錄音內容蔡男
提及「剛剛不是說,就是說沾一下嗎」;但女方回「一下?那就沾一下嗎?那就放進去好幾
下?我就跟你說了不要」顯見,指控內並非虛構。
法官認為,兩人初次見面,蔡男為滿足一己性慾,違反小美意願犯下強制性交行為,犯後否
認犯行,未賠償女方,也未達成和解;審理後,將他犯強制性交罪,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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