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15 08:49:37只談推文:
※ 引述《LonerEver (永遠的獨行貓)》之銘言:
: 乳題,
: 日本的逮捕分為通常逮捕、緊急逮捕和現行犯逮捕,
: 其中通常逮捕、緊急逮捕就相當於我國的拘提,
: 而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
: 通常逮捕須由法官簽發逮捕令後,檢警才能逮人,
: 而緊急逮捕須在逮捕後立即向法官申請逮捕令。
: 但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 拘票是由檢察官簽發的,不需透過法官。
: 造成兩國作法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 有沒有法學大神替小弟解惑0.0
在談下去之前,要先談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
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換句話說,執行的不一定是檢察官本人,可以由下屬協助
不過就現行實務來說,多數是下屬在執行,與檢察官本人不太相關,概念不好任意混淆。
: 推 Siaukhiam: 會不會是因為日本大哥哥的法律制度是 49.217.122.16 04/15 02:20
: → Siaukhiam: 在二戰後被米國爸爸改造過的? 49.217.122.16 04/15 02:20
日本有類似台灣《提審法》的《人身保護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九號),主
要原則與前者一樣
參考第一條的立法精神,其係「在於使國民得以透過司法裁判,迅速且容易地恢復目前被
不當剝奪之人身自由」。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明示,可以在作成合法性審查之最終判決前,暫
時釋放被告,但沒有遵期出庭時,則可逕行發出拘提傳票
不過說到立法歷程,雖然當時是在美國割據日本的時期,同時日本仍有內政管理上的權限
(可自行制定法律),因此時空背景不全然相同,不宜亂連結。
另順帶一提,日本對提審的審理,用的是「判決」、非「裁定」
這與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全然相同,因此需要審慎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