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選罷法第52條規定和第86條規定

作者: Gjoy (鬼接TU\)   2025-04-14 01:20:11
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
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
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第86條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所以在吵什麼大學能不能放罷免海報:答案是不能
大學能不能擺罷免攤位收連署書:也是不能
所以大家尊重一下法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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