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purity (以馬利內~)》之銘言:
: 我是便宜
: 媽的智障 我先說重點
: 簡單說 前車TOYATA行進中打右轉方向燈 準備進入保養廠
: 但保養廠有車 所以他停下來排隊 右轉方向燈繼續打著
: 然後18歲的機車騎士妹妹 騎過來等在後面 看了一下後面
: 直接左切出去 撞到BMW
: 排隊還有在移動的車 變違停? 那停在TOYOTA後面的妹妹,不也是違停?
: 那請員警去各大百貨公司、COSTCO停車場抓違停
: 怎麼現在還有交通警察、義交在指揮?
: 員警不認為是違停,所以不願意把前車列為當事人
: 但有在筆錄上記錄這件事
: 機車騎士不滿,找議員來"關心"
: 所以又做了第二次筆錄 也把前車找來問話
: (照理說實務上 幾乎不可能做第二次筆錄)
: 但員警還是不願意把錢車列為當事人 然後就以態度不佳記申誡
: 退一萬步來說,機車妹妹完全可以走第三方車禍鑑識
: 把前車列為當事人 但她卻去找議員
: 這不是關說?
我去年開車要過路口時,因為上班時間,車流很多
一堆對向車明明路口很塞了,還應要左轉卡在路口,讓我卡在路口正中央
然後適逢號誌轉換,我在路口中央變成紅燈
我要繞過擋在我前面的左轉車往前開時,我右方的機車因為綠燈而直接往前衝
我沒考量到因為號誌變換所以我右側會有來車,就發生了碰撞
做完筆錄後,我詢問當警察的朋友,他建議我去跟承辦員警反應讓擋住我的車加進來
所以我有打給承辦員警,請他多列一個當事人
承辦員警也欣然同意
事後初判表下來,我和前車一起攤那位機車騎士的賠償
但事後我發現保險只要出險不論金額都會增加保費
所以我多找一台車來攤好像只爽到保險公司
然後事後我多吃一張在路口妨礙通行罰單,有夠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