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凡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或歸化,
並受其司法管轄的人,
均為美利堅合眾國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可是我們的憲法完全沒有規定取得國籍跟喪失方式
只有一句廢話如下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也就是在非洲過去一分鐘就有60秒過去
為什麼一部憲法會寫出這種廢話就不討論了
但這意思假如有一天
國籍法突襲修法馬上公布實施
這不是沒可能
國籍這件事有可能變成特權耶
特權就是政府沒給你不能要
政府拿走你不能叫
依法拿掉你的國籍不違憲哦
我就問
Checks and balances 重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