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於2024年7月間,將回收值約32.56元的二手大同電鍋轉贈給拾
荒婦人。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此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
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事件經過: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時,發現一個功能正常的舊大同電鍋,便將
其帶回並轉送給新北市新莊區的一名拾荒婦人。事後遭舉報,他因無法向婦人索回而自費
買新電鍋歸還清潔隊,並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法院判決: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檢察官與被
告均未上訴,全案於2026年1月確定。
黃姓清潔員的行為,依檢方主張,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
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該條文規定,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儘管黃員的行為形式上符合侵占要件,但其動機為「基於同情而提供回收物」給拾荒老婦
,而非意圖變賣獲取利益。此種「轉贈」行為與一般「變賣圖利」的侵占行為在主觀惡性
上有所區別。如同105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判決曾指出:「侵占目的係帶回自家充作曬衣
架使用,亦非意圖變賣獲取利益,對於社會秩序之影響及破壞並非重大」,本案黃員的助
人動機,顯著降低其主觀惡性。
對... 你從縣政府儲存室中 拿一根 二三十年沒人用過 發霉爛爛的木竿拿回家
當作晒衣架 不好意思 一樣犯法
對... 你拿你單位的一枝原子筆回去在那邊炫耀PO網 一樣會有事
公家的東西就是不能私用
有沒有看到兩個字
那兩個字
"職務"
你是以公務人員身份
出國辦事
你的房間 自然也是公務用
換言之 在前往你要跟外國人開會的地點前(對在你工作前)
你在房間跌斷腿 都算因公
對
就算 你搭機時 不小意思 吃到壞掉的飛機餐 食物中毒掛了
這也能叫做因公傷亡
因為這個過程 都算你在執行你的職務
SO...
開完會回飯店 如果公務行程還沒完
不要說給人住免費的
找朋友去房間 開趴 在那邊HIGH
被爆出來是可以記過的 或是直接上法院的
因為你職務在身 你是你單位的代表人
你的一切所作所為都代表公家
試問 你今天讓你小孩這樣睡 SO 公家單位應該這樣做!?
那麼代表以後你小孩都可以去政府單位睡免費的
喔耶 那裡有台灣駐外單位 老子就能住免費的?
因此...
就很好笑啊
自以為很懂在那邊誇誇其談
他也分享,自己20多年前曾帶兒子一同出差的經驗,機票當然是自行負擔,不過因公務有
提供一間房,孩子因此省了住宿費,且確實走了貴賓路線、坐了公務車,享受到一般人沒
有的便利,但這些也讓張景森困惑多年:「沒有增加政府支出,是不是就等於沒有使用公
務資源?」
沒有增加政府支出,是不是就等於沒有使用公
務資源?
啊...
送個電鍋 不只是沒有增加政府支出
反而是減少政府支出(處理費用啊) 還能增加公家形象啊
奇怪了
為什麼反而有罪
SIGH...
真的是白痴啊
是怎樣 犯罪自白嗎?
「其實公私分際沒有必要搞得那麼神祕,更不能每一次都靠道德感覺來判斷。」張景森直
言,規則訂得越清楚,越能防止濫用公務資源,也越能保護守規矩的公務員;否則,每碰
到一次官員帶家人出國,就得重新發動一次政治攻防和道德審判,但吵了半天,下一個人
碰到同樣的事情,還是不知道到底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
..............
真的是天大的笑話 基本常識都不知道 真的是白痴
張景森直
言,規則訂得越清楚,越能防止濫用公務資源,也越能保護守規矩的公務員
結果 規則明明擺在那邊 你卻根本不知道 有夠扯的啦...
喵=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