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kalen123 (歸來舊茶)》 之銘言:
: 噓 dsfrf: http://i.imgur.com/3ZdLY1e.jpg 第二十條第1款,已經寫明 05/01 13:40
: → dsfrf: 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了。你回文覺得消費者有保管義務,好喔 05/01 13:40
: → dsfrf: 你說的對你開心就好。呵呵 05/01 13:40
一個個的胡說八道.......
消保法第20條的要件是「未經要約」
你有看懂嗎?
我相信你沒看懂。
未經要約是指兩造沒有事前簽約或協議,一方擅自行為。
那本案適用消保法第20條嗎?
不。
寄錯東西只是交易上出了問題,
買家知道賣家要寄,
賣家知道買家有訂,
兩邊確實存在交易行為,
單純只是寄錯的情況不構成「未經要約」,
也就不受消保法第20條保護。
作者:
wommow (夜長夢多)
2026-05-01 14:07:00YO!Battle~
作者: busman214 (busman214) 2026-05-01 14:12:00
他都覺得檢察官隨便都能起訴了XD
作者: CCNK 2026-05-01 14:12:00
置板凳
作者:
l6321899 (Rmpcl)
2026-05-01 14:13:00這是可以免費看的嗎?(嚼爆米花
作者:
Muilie (木籟)
2026-05-01 14:13:00戰鬥,我要戰鬥!
作者:
gaym19 (best689tw)
2026-05-01 14:13:00現在開始至尊對決
作者: kobed (擋不住的黑曼巴!!!) 2026-05-01 14:13:00
也沒啥好吵 解釋滿清楚的 本來就是用在強迫推銷上
作者: supwillylin 2026-05-01 14:13:00
連假第一天,就這麼刺激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4:15:00作者: zxm50191 (完全不會用) 2026-05-01 14:19:00
沒了哦?想說還要再吵個五、六篇
作者:
avans (阿緯)
2026-05-01 14:20:00推說明,這就是法律討人厭的地方,要看很仔細= =
你沒買商家寄錯地址寄到你這邊來才適用這條,寄錯商品不適用這條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26-05-01 14:22:00早就說他搞錯了,但一直在坳
作者:
lovedls (偽天龍人)
2026-05-01 14:23:00這邊應該有人小時候家裡收過愛盲卡片,然後附願意購買的話轉帳多少錢這種吧?消保法20條是適用在這類情況,才不是寄錯商品這種情況。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6-05-01 14:24:00置板凳
就是所謂的現物要約 沒有契約的情況下直接寄貨來跟你要約消保法20條就是在限制這個
errrr 沒繼續解釋嗎 說別人是意識形態就結束了?
作者: busman214 (busman214) 2026-05-01 14:30:00
好弱喔 有點失望XD
作者:
winda6627 (Fallen Wing)
2026-05-01 14:31:00那篇能爆只是證明鄉民很好騙而已,雖然從沒期待過。
作者: wsgg25482 (wsgg) 2026-05-01 14:31:00
本來以為長篇大論後會有激烈的攻防 沒想到貼標籤就跑了
作者:
bloodruru (心在哪 答案就在哪)
2026-05-01 14:33:00就一個要約沒看到 是要怎麼大戰...
作者: PDbear (PD熊) 2026-05-01 14:34:00
置板凳! 爆米花!
作者:
Lupin97 (Lupin97)
2026-05-01 14:36:00推文數量天差地遠,風向偏離這樣發生的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26-05-01 14:39:00簡單的說就是那些詐騙超取付款擅自自己的包裹不用保管
作者: busman214 (busman214) 2026-05-01 14:39:00
在ptt你要越偏激才越容易爆文
作者:
S2357828 (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2026-05-01 14:39:00要說好騙嘛 不如說多數人是認同的
作者:
bloodruru (心在哪 答案就在哪)
2026-05-01 14:40:00這篇才對 我只在乎買家開箱過了 裡面是卡牌 有沒有保管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26-05-01 14:40:00*擅自寄送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26-05-01 14:41:00
法律人喜歡用法條 不愛用常識
???有人在對法律圈的講常識????它們不就是因為沒有才被不信任
你說要講常識我認同 可是寄錯東西直接拿走也很明顯不符合大眾常識吧
作者: busman214 (busman214) 2026-05-01 14:44:00
你的常識又不等於我的常識 法律不講法條難道你說了算==? 難怪會有人請了律師又愛自己在法庭上表演的...
佔為己有100%一定是不行的啦,爭議點是在有沒有保管責任。20條適用的話直接丟外面電線桿叫商家自己去撿就好了
好奇問一下,消費者買的是A商品,那麼另一個完全不相關的B商品就是未經要約之商品,不是嗎,今天店家就是寄了B商品過去啊
作者:
kshssoar (KS-Soar)
2026-05-01 14:46:00寄錯的物品有包含在契約範圍內嗎
作者:
jouhouya ( ゜∀。)人(゜∀。 )
2026-05-01 14:47:00寄錯之前先通知會寄錯的話有算在範圍內嗎
作者:
kshssoar (KS-Soar)
2026-05-01 14:47:00我是不信可以滑坡到這種程度
作者: busman214 (busman214) 2026-05-01 14:47:00
而且那些「沒常識」的法律連法律人也覺得很無奈啦,法官檢察官律師也只能在被制定好的規則下玩遊戲而已,那些爛規則也不是他們訂的...
作者:
kshssoar (KS-Soar)
2026-05-01 14:48:00那通知之後買家沒確認,算是有通知到媽
但20條的主體是”商品”,其實硬要講的話你要主張這個”商品”是未經要約寄來的好像也不是不行,畢竟我就沒訂過這個東西,我原本訂的東西你還沒寄來跟這個東西無關看法官聽誰的
作者:
zeyoshi (日陽旭)
2026-05-01 14:54:00這例的情況已經是買賣方都確認是寄錯貨物了 所以不成立你說的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4:55:00誰質疑誰舉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賣家先舉證買家有要約B商品先,買家倒是能提出要約舉證證明,賣家沒有寄出A商品。結論就是看法官誰有党證...阿不對,要看法官自由心證。
這個案例,雙方已經確認是寄錯了,到這一步才裝傻沒用好嗎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00:00買家回覆對話內容,可以嘴說他只是問賣家他又沒有買卡片,為啥他的抱枕還沒到貨阿。中文勃大莖深,只要肯給律師錢要怎樣掰都行。
爆文原PO甚至認為簽收的瞬間就直接變成所有人咧就算退一千萬步講這適用於消保法第二十條(先說這不適用)也是要等到你收到的人去溝通 然後原商家不願意取回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26-05-01 15:01:00到底在說什麼,有沒有看案例,雙方都已經說了知道寄錯,怎麼會有要約舉證問題~有夠胡扯
法條見解有不同很常見, 但說簽收=直接變所有人就太唬爛了
作者: stanley86300 (Stanley) 2026-05-01 15:02:00
法律這東西永遠都是不懂的人喊最大聲 笑死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02:00本肥只嘴說這件算民事不當得利,你要怎樣覺得你開心就好。
後面扯什麼給律師錢就能掰, 擺明已經是凹不下去再亂槓
作者: supwillylin 2026-05-01 15:03:00
兩方都確認寄錯了,也有溝通了,沒什麼裝傻的部分啊,反而買家現在的錯誤可能還比較嚴重
作者:
WLR (WLR™)
2026-05-01 15:04:00弄錯條就摸摸鼻子翻頁,不用爭到贏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04:00下次本肥會注意點,寫占有人這樣更精確。
還有他對於不負保管義務的理解也是極為奇葩 離譜十萬里不負保管義務的意思從來不是可以主動佔有或是毀壞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07:00所以你先證明買家有要約買B商品阿
目前的情況是從對話來看 主觀上買家有侵害他人財產之意圖 客觀上他也確實沒有交還啊
你去餐廳吃飯 身上帶一個金條 金條屬於特殊貴重物品你丟在那邊餐廳是沒有保管義務的 但不代表餐廳可以主動佔有這個東西
作者: KimWexler 2026-05-01 15:13:00
開始亂扯黨證 明顯落居下風了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15:00對你說的都對,能先舉證一下買家有要約買B商品嗎?
作者: supwillylin 2026-05-01 15:16:00
不管如何買家都是要還的,他講了不用退貨謝謝,這句話無論如何拆解他還是得還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5:19:00不管怎樣,賣家A商品還是一定要給買家的。亂寄商品是你賣家的問題不是買家的問題,還有你能證明一下買家有要約買B商品嗎?
作者: ashs92223 2026-05-01 15:19:00
意思是蝦皮買東西就算完成簽約了,所以就不符合『未經要約』囉?
作者:
foxey (痴呆小咖)
2026-05-01 15:23:00笑死 槓起來了 不用管他
作者:
twlicn (轉頭看你好想笑)
2026-05-01 15:32:00那個人真的是在自己瞎解讀法條 未經要約只要有上過民法概要的都能理解是什麼意思了
作者: adwn 2026-05-01 15:49:00
越看越迷糊到底是誰錯
你有下訂單 訂單成立;基本上就是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 對方寄錯貨那有相關的交易糾紛跟法律流程可以處理不符合所謂的未經要約對方憑空寄個東西來問你要不要買這個 要的話付多少錢 這種才是屬於未經要約不請自來的現物要約
作者:
harehi (hare)
2026-05-01 16:16:00講不贏又要開始扯意識形態扯政治 半瓶水就承認吧= =
這算啥法學大戰,其中一方講的根本不是法學= =整串討論可以看到1.寄錯商品的當下契約就解除2.簽收後就已經成為所有人。
自稱本肥怎麼能受質疑呢 不行不行!!你們都不懂法律
你真的要吵實務會不會成立侵占,你得先去吵收到錯誤寄送的商品算不算因法律或契約上正當持有那個商品。
作者:
harehi (hare)
2026-05-01 16:41:00買家可以堅持賣家要提供補償 但直接不溝通就吃下來說不過去吧
作者:
et310 2026-05-01 17:17:00好耶,刑法概論&民事法大挑戰
作者:
dsfrf (銅噓哥)
2026-05-01 17:49:00作者:
andy3580 (嘴砲系型男)
2026-05-01 17:59:00dsfrf就是跟你們示範如何當一個被告的教學阿還有出庭怎麼扯自己律師後腿
法院講的是他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你在那邊扯他已經取得所有權,超好笑,這兩件事到底有啥關聯。
作者:
andy3580 (嘴砲系型男)
2026-05-01 18:00:00前言萬語就是一個講錯又拉不下臉而已
作者:
zeyoshi (日陽旭)
2026-05-01 18:06:00那判例是侵占不成立 法官叫你滾去打民事庭
有沒有要約B商品不重要啊==因為侵佔的構成要件是「合法持有」+「非法佔有」法官只是分成三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假定有契約所以買家是合法持有 那這種情況你要舉證他主觀上有不法侵佔意圖
作者: asphodelux (asphodelux) 2026-05-01 18:11:00
美國是不是真的不用把東西寄回去 我記得有個買一條收一箱記憶體的賺翻
第二種是契約不存在 那買方自始就不是合法持有 根本不可能構成侵佔最後就是不管怎麼樣他都不能符合侵佔的兩個前提 自己民事搞搞就好所以存不存在對B商品的邀約或是契約不重要 想凹不是凹這個 這個跟消保法20條適不適用也ㄧ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lolicon (三次元滾開啦)
2026-05-01 18:32:00戰鬥爽!
作者:
DendiQ (貔貅)
2026-05-01 18:34:00縱然 是 即使 的意思 是屬於假設語氣
作者:
GAOTT (杜鵑)
2026-05-01 18:34:00抓到了 這個帳號就賣家本人= =
美國沒強制,主要是看賣家覺得划不划算,我同樣亞馬買過很多寄錯送你的, 也買過硬碟寄錯要我寄回去的
作者: Tsairys 2026-05-01 19:43:00
會外賽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