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以前學過的病發講一下。關於「把訂金說"不是民法定金"是否能規避責任」?
如果可以規避的話還要法律幹嘛(燦笑)。
首先釐清定義:
民98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我們在看契約的文字,並不只是是否必定為法律用語;
而是看法律行為,例如假設A對B說,如果你要買那你要付出"誠意"阿,給個"誠意金"吧
如果毀約不買沒收誠意金。
那麼這個誠意金,它的法律效果=買方確保契約有效能買的擔保。那誠意金就是定金。
接下來收完之後,出問題的情境,其實249就已經定義很清楚了:
作者: roger2623900 (whitecrow) 2026-03-16 16:10:00
法律怎麼訂其實沒那麼重要 跑流程的時間成本太高了實務上也極少人會去求償就像店家也很難去求償契丹人 打折賣虧一點 也比花大把時間成本去跑流程還省事
作者: tim111444 2026-03-16 16:12:00
要為了幾百塊定金上法院 那是真的要很努力了
作者: roger2623900 (whitecrow) 2026-03-16 16:16:00
但是契丹人越多=店家成本越高 最終還是會反映在售價上 真的賭爛就是了
作者: dbr623 (高機動鋼球) 2026-03-16 16:29:00
所以零訂金不保障就是雙方風險折沖結果
作者: roger2623900 (whitecrow) 2026-03-16 16:30:00
售價不就看怨念開多少再便宜個30~50
作者:
x90050 (翔雁)
2026-03-16 16:39:00不押交期,即使可以賠兩倍也沒用吧
交期怎麼定又是個問題了,也不是沒有原廠就開始delay的...
作者:
fmp1234 (刁民H)
2026-03-16 17:01:00沒辦法有效執行 時間太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