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viora (颶風之翼)
2026-03-16 14:40:57根據"日本高定罪率原因再探—以偵查實務為中心"
1.日本是採取起訴便宜主義
所以檢察官裁量權會比起訴法定主義更大
加之一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或公訴階段發現有不應起訴情形欲撤回起訴時
其實務上有極為嚴苛的監督控管機制 所以檢察官會挑案件
這時候就是第一型錯誤和第二型錯誤的問題了
2.日本的羈押制度
日本羈押是10日為一次 可以再續一次 加上聲請羈押期間72小時 共可以拘留23日
所以日本檢察官會玩所謂的別件羈押
也就是假如某A入室偷竊且涉及殺人 殺人這部分證據不明確還要查
檢察官會先以偷竊申請羈押 等到偷竊用完後再用殺人申請羈押 一定會讓你吃個飽
日本羈押基本是檢察官喊就有 直到近期駁回率才上升 但也只是從0.2%變成1.2%
所以日本詬病這點的就會說這是人質司法
而且日本羈押期間的詢問是 律師可以跟被告商量對策
但羈押期間詢問是律師沒有在場權 也不會有錄音錄影
又日本的詢問筆錄也非常有意思
假設原本筆錄是這樣
問:至今是否有犯罪前科?
答:有,去年在同一法院曾因違反新聞條例案件被處罰金。
問:今年9月中,你與本案其他人是如何協議?
答:應該是10月左右,我們共約30人共同聚會,討論共同發起暴動的事情。
會被改寫成這樣
關於本次計畫雖然我之前已經陳述過,但稍有一些錯誤之處,現在願再次陳述真正的事實
。今年9月左右,我們正在計畫這次事件時,甲也前來參與,我從一開始就要邀請他也加
入成為我們的同伴。
在上述因素下 99%定罪率就不足為奇了
這種作文式筆錄很容易讓檢察官的主觀意識跑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