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看小說能學到什麼應用在現實的知識?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6-04-27 11:04:30
※ 引述《aliceelf (ee)》之銘言:
: 居然想的是親自去找行政部門,
: 想的是自己是名人親自出面官老爺們能做些什麼。
: 結果沒人出來接待,
: 讓他們等了很久,
: 最後得到的回覆是政府部門沒辦法。
: 他們就公開把這件事拿出來說,
: 好像有背景就該有特別待遇一樣。
: 當然我是邊看邊吐嘈,
: 私權受損害如果沒有專法特別規定,
: 不就是去法院告民事侵權嗎,
: 有錢人想的不是找律師諮詢,
: 想的是靠面子讓行政部門行動,
因為不瞭解中國法律
所以用AI問了一下
以下是AI回應
一、 盜版是「不告不理」嗎?
不完全是。 根據情節輕重,法律的介入方式不同:
民事層面(不告不理): 如果你只是想要對方賠錢、道歉,這確實是「不告不理」。除
非著作權人主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你討債。
行政層面(主動監管): 版權局等行政部門有權主動對市場上的盜版行為進行查處(如
沒收非法出版物、罰款),這不一定需要權利人舉報,但權利人舉報會加快處理。
刑事層面(公訴為主): 當盜版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如營利數額較大、傳播份數較多)
,就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屬於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
訴**,這就不存在「不告不理」的問題了。
然後我又追問了台灣狀況
一、 台灣的「不告不理」原則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第 100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意思就是: 如果你是受害者(著作權人),你不去法院或警察局「提告」,檢察官和警
察通常不能主動抓人或起訴。
時效限制: 既然是告訴乃論,你必須在**「知悉犯人」後的 6 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
就會喪失刑事訴訟權。
例外:什麼時候會變成「非告訴乃論」(警察主動抓)?
當侵權行為達到以下嚴重程度時,警察和檢察官可以不經你同意主動偵辦:
意圖營利重製「光碟」: 雖然光碟現在少見,但法律保留了這條(針對早期大規模盜版
光碟廠)。
情節重大且營利性強: 如果盜版是為了營利,且造成權利人損失超過 100 萬元新台幣,
這也會變成非告訴乃論。
二、 受侵害後,該找律師還是報警?
這取決於你的目的:是要**「讓對方賠錢」還是「讓對方坐牢」**?
1. 報警(刑事路徑)
優點: 國家幫你蒐證。警察有搜索票可以扣押對方的電腦、硬碟、賬冊,這對一般人來
說很難自己做到。
目的: 透過刑事壓力「以刑逼民」。當對方害怕坐牢(有前科)時,通常會更有意願在
調解委員會與你談成高額和解。
流程: 備齊證據(如侵權截圖、購買記錄)前往警察局報案。
2. 找律師(民事路徑)
優點: 專注於損害賠償。律師能精準計算你可以索賠多少錢(例如依據《著作權法》第
88 條,若難以證明損害額,可請求法院依情節裁定 1 萬至 100 萬元的賠償)。
缺點: 律師費較貴,且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流程: 律師先發「律師函」警告,若對方不理會,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簡單來說
如果你的著作權被侵犯
不論是身在中國或者是台灣
報警都是屬於合理的正當手段
不存在所謂的缺乏法治的概念
因為已經屬於刑法之範疇
如同你在台灣被一般性騷擾
屬於告訴乃論
當然你的權益受侵犯,你可以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但一般而言,直覺的作法可能還是報警
並不代表
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沒提出跑去報警
等於你缺乏法治觀念
再者說
如果就小說書寫的角度來看
畢竟這種網小講的就是一種爽感
現實作不到的事情
由主角在小說世界替我完成
打臉劇情幾十年下來只有套路的改變
內核從來沒有改變過
以此為前提
你去報警,然後所有行政大官望風而跪
替你出來打臉那個自以為有後台可以隨便侵犯你權益的王八蛋比較爽?
還是真的跟他打民事官司
然後分析一堆法律用語
要經過個三五年才能有一個結果出來
且出來的賠償結果,可能還低於你的律師費用
更甚至很硬派寫實的拿不到賠款
只拿到一張擦屁股用的債權證明比較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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