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媒體一定會曝光照片吧?畢竟讀者愛看記者愛寫的是圖文並茂的煽動報導,相對來說,主管機關依檢舉違反動保法獎勵辦法第八條,對個人資料有保密義務,依法檢舉可能比較符合你匿名的期望。而再談要不要檢舉或如何檢舉前,我們先討論最後一個問題——他還能養寵物嗎?很遺憾,依目前的動保法,沒辦法靠單一次檢舉和稽查就禁止違法飼主不得再飼養認養動物,即便經長期追蹤蒐證、限期改善和取締開罰等作為,動保法賦予主管機關最大的權力僅止於禁止特定違法飼主養「狗」及認養「收容所」犬貓。縱使搭配寵登網的違法紀錄檢索,也只能稍加限縮不當飼主的認養管道,無法遏止不當飼主撈貓或向私中途認養(貓)。所以,該飼主至少可以繼續養貓或其他非狗的寵物。請先有這個心理建設,知道法律的侷限,之後決定行動才不會陷入無助。==========前言結束==========飼主可能違法的部份,我們可以先製圖簡略居分一下:
https://i.imgur.com/LeUsnrn.png(整理得很雜,不過建議花時間弄清楚,之後跟動保檢查員溝通比較不會沒頭緒或被敷衍搪塞。)大體上來說,飼主可能違反是動保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而檢舉或處罰則約略分為最右邊的三部份:飼主責任的現場稽查(複查)、寵登管理和(虐待)蒐證。完全不想和鄰居正面衝突的話,比較可行的是具文檢舉能現場稽查的部份,由動保員訪查、輔導、開罰(對方妨害公務是另一碼事)或緊急安置。基本上就是繼續觀察紀錄,同時和動保員確認處理進度,遲未改善可以考慮往上一級(縣長)報。狗常更替的部份,可能可以從寵登著手,但因為民情,大多縣市沒有取締,未落實寵登管理,而無良飼主不見得因此把寵物關起來藏起來,反而很可能「不小心」讓寵物走失。所以在釐清寵物來源、去向和照護狀況前,單依現有資訊判斷,這部份並無不法,難以管理。至於,打狗或虐待的部份,因為飼主不大可能在現場稽查時持續犯行,必須依靠動保員檢視傷口,或者找到不明的屍體或屠體,否則難以成案。這部份必須倚賴熱心民眾(就是您)錄影蒐證和機警動保員調查。同樣,依獎勵辦法,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飼主即使否認犯行走申訴流程,也不一定會看到影像紀錄。不論是否檢舉,或要採什麼方式檢舉,最終還得取決於您對人身財產安全的考量,以及對相關公部門的信任程度,真的不放心,可以聯絡台灣SPCA或相關動保團體。我覺得偷餵水和上網發文求助已經很有勇氣,最後就算不進一步處理也不必求全責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