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l1212 (ZL)
2017-08-23 07:59:34我在某公司已經三年,照勞基法要30日前預告,但我只在15天前提辭呈,主管也答應讓我
在我要求的時間走人。
他要求我在我到新工作的時候,如有業務需要,用我下班時間或假日幫他教新人、交接給
新人,因為我離職日將到,還沒有人交接,我提的交接對象他又不要,說一定要新人來接
我這工作。
他要我發郵件給人資、主管,內容在說明交接的事,像是他要留個依據,有理由說我沒在
30日前預告造成他的損失,然後是我自己提出這樣的方案補償......
請問大大,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