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amjojo (...)
2026-05-14 16:20:19: 。由於林男與公司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該款電動車仍未上市發放,公司主張依約並無給
看到這裡寫合意 又寫資遣 就跑去查了一下
114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原告另以被告係以資遣方式使原告「在職」之條件無法成就,應可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認
定條件已成就,然兩造於113年12月16日即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約定於114年1月5日
終止勞動契約,原告並已領取資遣費等情,此有離職證明書、契約終止協議書可憑(見本
院卷第21頁、第69頁),顯見兩造係合意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應堪
認定。又被告因組織改組而於同年度與至少3名以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此為原告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48頁),足徵被告確有組織變動之情形,而有終止勞動契約之必要,且
為原告所明知,實難單以被告解雇原告即謂有以不正當方式使條件不成就之情形,此外原
告亦未提出其他事證,是原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參。
大概就是 真的被資遣 法院不覺得有惡意資遣的情況
然後得獎的人沒在被資遣的時候提出抽到獎項的這個問題
就把離職相關的文件都簽了 資遣費也拿了 事後再來討獎已經來不及了
看起來能做的應該只有不簽(雙方沒有完成合意) 直接打官司才有機會
果然鴻海的人資跟律師不是吃素的
股價有這麼厲害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