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用14-6的話就不算是資遣吧? 因為是員工決定終止契約?我不是學法律的,你聽聽就好,不過14-6的意思是公司方違法,勞工要離職就不需要提前預告,這應該還是算自願離職吧? 這就不是資遣阿,應該也不會有非自願離職吧證明才對吧,這是我的想法啦,非專業有錯請見諒也因此,既然是自己決定要離職,當然不會有資遣費可以拿不過該拿的加班費、薪水還是要討的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18欸? 看一下好像可以拿資遣費耶....那看來是可以要求資遣費沒錯,不過就沒預告日這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