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科普一下
禁止不合理的贊助合約對價報酬來躲避薪資上限
這規則是怎麼來的
時間要回到1996年夏天
當時的NBA規則已經有了大鳥鳥權跟薪資帽上限
但沒有個人頂薪上限
而1996-97年的salary cap是$24,363,000
當年是喬丹成為FA的那年
由於NBA因為喬丹的關係在那幾年之間聲勢大增收入暴漲
但喬丹也卡在合約未到期薪資領得不高
他的經紀團隊要求補償薪資
續約年薪超過了工資帽
也就是說在原本的規定下
本來就只有公牛能用大鳥鳥權滿足喬丹的要求
BUT!
這時候尼克跳出來了
尼克原本只擠得出1200萬的空間
但他們用尼克母公司品牌代言人的名義
額外提供喬丹每年千萬級的贊助合約想搶人
最終逼得公牛用每年3000萬續約喬丹
但尼克這行為不就是無視薪資上限於無物嗎?
對的沒錯
當年的勞資協議並沒有規定到這方面
所以聯盟一看就 震驚!
不得了了萬一有球隊真的用贊助合約搶到人開了先例
那聯盟薪資不就形同虛設
因此在1999年的勞資協議就加入了
anti-circumvention rules
禁止規避薪資上限條款
現今的勞資協議Article 13
嚴禁任何球隊、球隊擁有者或其關係單位
以任何非 NBA 標準合約的方式
私下向球員提供金錢、利益或未來合約承諾
來規避薪資上限的限制。
此後就沒有球隊再提出用贊助合約搶FA了
但還是有個傢伙挑戰這條
就是灰狼簽joe smith
連續幾年簽低薪短約直到滿足大鳥鳥權後
一口氣滿足頂薪
合約是標準NBA合約沒錯
雖然跟規則制定原因的不合理贊助合約不同
但私下承諾未來合約也是犯了天條
啊怎會想到20幾年後
會有天才直接硬踩當初這條規則的制定來源(′・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