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stainer123: 所以9月11號那個算直接故意殺大樓的人 10/07 12:18
→ sustainer123: 間接故意殺飛機上的人?
其實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因為大法官對故意理論的描述 其實超級亂 根本都是混著用
比方說 確定故意 不確定故意 未必故意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其實原本都是各自完全不同的概念 這中間有一些歷史
首先你島刑法的基底 就是寬鬆的意欲主義 在立法理由有寫
間接故意 最早是處理 類似加重結果犯的問題
費爾巴哈用意志主義處理掉加重結果犯的問題之後
間接故意基本上就一落千丈了 費爾巴哈大勝
而是費爾巴哈本人就非常反對間接故意
然後費爾巴哈又是影響力很大的人 參與一大堆法律起草
最後這個間接故意 在意欲主義的基礎下 基本上就隕落了
100多年後在德國打贏復活賽 但德國已經不是單純意欲主義了
已經是認識+意欲二元的故意理論(但其實意欲還是很大)
如果放在意欲主義下 那就只是寄生在未必故意身上的蛆
阿不過 未必故意的出現 也是伯默老祖宗 為了深化間接故意提出的
所以也可以算是雙向奔赴了
因為間接故意基本上 在意欲主義下的故意理論 已經死了(在其他的流派下還可以活著 但
你島刑法採用的就是意欲主義為核心)
跟間接故意區分的直接故意 本身也沒有區分必要了
直接故意 某種程度上 也可以當作他死了
因為 故意 本身的含義 就已經跟直接故意一模一樣了
如果你沒辦法提出 直接故意 跟 故意 有什麼不同
那直接故意這個詞意義何在
當然在費爾巴哈的體系裡面 就沒有直接故意這個東西
因為現在故意裡面 還有未必故意 所以要說 非未必故意的故意=直接故意
這本身倒也不是不行 但 那為什麼是 直接故意?
為什麼未必故意的對應 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究竟還有什麼獨立的意涵嗎
在意欲主義下(而不是德國的雙元故意理論)
直接故意=真O故意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而他們本身 已經沒有實際的獨立意涵了
那為什麼還需要用 直接故意 跟間接故意?
為什麼不直接用 意欲故意 與 未必故意就好了
還需要疊床架屋 搞一個直接 間接 幹嘛
你島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3.1 就是經典的意欲主義的故意定義
13.2 就是未必故意 但條文寫的很特別 他寫 以故意論
代表 未必故意 本身並不是 故意 所以才要以故意論
這就非常的費爾巴哈
費爾巴哈的邏輯就是 何謂故意 故意=意圖
意圖不可能有間接的 意圖只有直接的
你不能說 我間接的意圖X 這完全是邏輯矛盾的
意圖只有 我意願他 or 我不意願他
沒有 我間接的意願他 這種東西
所以未必故意 在 費爾巴哈的體系下 本身根本就不是故意
最多只能被認同是過失 不能再多了
未必故意=我沒有意圖他 但他意外的發生 而這個發生 不違背我的本意
不違背本意 是否就是 意圖呢 費爾巴哈的答案是NO
所以費爾巴哈在晚期 根本不用未必故意這個東西
未必故意 本身就是過失 而不是故意
因為你沒有意圖 沒有意圖 就不是故意
然後 費爾巴哈的 確定/不確定故意 現在已經沒有人在用了
現在講的確定不確定故意 完全就是被扭曲了原本的意思
這個區分 本身也沒啥必要了
而且這個區分 也跟可非難性無關
甚至不確定故意在更多的時候 具有更高的法敵對意識
sustainer123: 所以9月11號那個算直接故意殺大樓的人
sustainer123: 間接故意殺飛機上的人?
所以這個問題 要看 挾持飛機的人怎麼想
911中東小伙能量巨大 他們想的應該是
我要讓整個飛機上的人一起陪葬
這個通常 就不是未必故意了
因為他的意圖就是 殺光飛機上的人 他有殺的意圖
那就是意欲故意了(直接故意)
但如果你把中東小伙想成 其實我的目的是撞大樓
飛機只是我不得已的手段
上面的乘客 我其實沒有意圖他們死
只是我要這麼做 就會附隨的讓他們一起陪葬
也就是說 我對乘客的死沒有意圖
或者是說 乘客的死 本身不是我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費爾巴哈的用法)
只是執行手段上 附隨的 就斬殺了捏
那這樣就是未必故意
不過中東小伙應該是想要殺美國人 所以不太可能是未必故意
至於間接故意這個詞 目前只是未必故意的寄生蟲
本身沒有獨立意義 所以可以等同於 未必故意
直接故意也是 可以等同於 意欲故意
所以可以這麼說 中東小伙的犯罪目標是
想要撞倒大樓 也想要殺大樓的人 也想要殺飛機的人
所以全都是意欲故意 沒有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 在你島意欲主義框架下 其實就等同於意欲故意了
(但其實在德國 directus vs indirectus 也不是一個很好的區分)
在你島 只是多加一個 直接 看起來比較酷
因為原本的直接/間接故意 的區分 是為了處理類似 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
就是 意圖傷害 卻造成死亡結果的問題
現在已經不需要這套老舊的東西了 已斬殺
但問題就是 你島不管是實務還是大法官 都會把東西混在一起
不過 故意理論這個東西本來就比較複雜
比方說
我希望你活著 而且我會盡量避免你死
↓
我知道你可能死 但我希望不要死
↓
我知道你很可能死 但為了我的目的 我接受這個結果
↓
你死不死我根本不在乎 只要我的目的達成就好
↓
我雖然主要目的不是殺你 但你的死亡是我的計畫中明確接受的結果
↓
我要讓你死
這幾種在評價上 其實都有微妙的不同
只是都被納入到 故意/未必故意 兩個類型
阿大法官更神了 把13.2分成 客體不不確定 跟 結果不確定
媽的到底在分殺小 神了
實際上13.2就只能容納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而已
而且用確定 不確定故意來分 更是他媽的何意味
更不用說確定不確定故意 根本就不是這樣用的
所以概括故意跟擇一故意 邏輯上應該是擺在13.1才對
擇一故意 根本就不是 不違背其本意
從費爾巴哈老祖宗的邏輯看來 這就是你的意圖阿
只是任何一個目標完成 都是你的犯罪計畫達成
這就是為啥故意理論會搞得很亂的原因
因為實務跟大法官 自己就根本沒搞清楚自己在講什麼
然後大法官也知道 這樣分很白癡
所以又補什麼 擇一故意 實際上跟直接故意無明顯差異
靠腰 因為擇一故意 在費爾巴哈體系下 本來就是放在故意裡面
是你把他放到 本質上不是故意的 未必故意上
然後又說 但其實跟直接故意沒差別 到底是何意味
但大法官在結論上 卻又跟意欲主義某種意義上重合了
直接故意+客體不確定 可以判死刑 未必故意 不能判死刑
直接故意+客體不確定 一桌 未必故意另一桌
這個區分 本身就是一種 寬鬆的意欲主義
對ㄚ==
其實用費爾巴哈的意圖理論 就非常好能夠區分
因為 你島刑法 本身就是按照意欲主義去構造故意的
意欲主義的老祖宗是誰 就是費爾巴哈阿
只是費爾巴哈是 嚴格的意志主義
在20世紀初 的意欲主義 是一種寬鬆的意欲主義
因為就是把 本質上屬於過失的未必故意 拉進來故意
這也就是為什麼 刑法會寫 以故意論 因為這就是費爾巴哈的區分方法
未必故意 在費爾巴哈那邊 不算故意
但完全沒關係 13.2就說 未必故意 以故意論
也就是說 13.2某種程度承認了 未必故意 本質上就不是故意
如果本質上是故意 那你幹嘛還要 以故意論
或者至少可以說 未必故意 並不是故意的原型
所以仍然還是可以用費爾巴哈的區分 加上把未必故意提升到故意
整個故意理論其實就會很清晰 不會亂成一團
阿 能不能很好的處理很多疑難問題 不好說
但費爾巴哈處理不好的 寬鬆意欲主義也不會處理的多好
阿至少 可以讓概念之間 互相清晰 而不是混成一坨
而且就算不用老祖宗費爾巴哈的理論 也還有很多別套好用的故意理論阿
但大法官還是選擇瞎雞八混用 鬧麻了
日本抄費爾巴哈的確定/不確定故意 回日本後 直接爆改
然後中華民國再繼受這套 被日本爆改的鬼東西進來
就變成整套故意理論 概念混亂 區分又模糊不清 完全何意味
然後大法官就直接使用這套東西 所以才會亂成這樣
用一個壞掉的顯微鏡來看東西是這樣的
姆咪
如果變成比較
清晰的意欲主義為底的故意理論的話
故意=故意(上位概念 意欲故意+未必故意)
意欲故意=意欲故意(故意的原型)
未必故意=未必故意(不違背其本意)
擇一故意=意欲故意+客體不確定(本身也是意欲故意)
概括故意=按照個案具體分析
直接故意=建議刪掉(意欲主義下不區分直接間接)
間接故意=建議刪掉(意欲主義下不區分直接間接)
確定故意=建議刪掉
不確定故意=建議刪掉
然後意欲本身 在行為犯的時候 可以理解成 對構成要件行為實現本身具有意欲
懶人包
推 sustainer123: 所以9月11號那個算直接故意殺大樓的人
→ sustainer123: 間接故意殺飛機上的人?
中東小伙應該是都想殺 所以結論是 都是意欲故意(直接故意)
如果要用到未必故意(間接故意)的話
就會類似 我今天要殺普丁 我對他的車隊發射火箭彈
我的目標就是殺普丁而已 但我預見到其他司機什麼的 可能會死
但我認識到這件事 並且不違背我的本意
可以說是 我殺普丁這件事 的附隨傷亡
並且我可以接受 為了達成目標造成的這些附隨傷亡
但我本人 並沒有意欲他們的死亡
只有普丁死 那是最好的 但我可以接受 額外的傷亡
中東小伙 感覺就像都想殺了 美國人 殺殺殺殺殺殺殺
所以都是 明知+有意欲 殺殺殺殺殺殺殺
老子就是想殺美國人 殺越多越好 殺殺殺殺殺殺殺
阿拉花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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