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rkHolbach (Champagne Supernova )》之銘言:
:
: 在台灣外商本來就是有一定程度的特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在網路上罵人,如果是台灣的
: 網站,被提告的話台灣的網站會乖乖把你的資料奉上。
: 但外商比如fb、X這種呢?屌你咧,你去報警警察也跟你說沒辦法。只有毒品、殺人這種重
: 大的,人家才願意正眼看你。
: 這個什麼菸害防治法也一樣,在台灣的網站講個菸的品牌都要像佛地魔一樣,然後Netflix
: 尼古喵喵隨便播。
: 大清都亡了,洋人還是比你高貴,他媽的。
:
阿就在美國大部分州
尼島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啥的
都不是刑事案件R
歸民法管的
尼想告要自己舉證 提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尼覺得被罵惹想告
尼自己要先證明網路上罵尼的人中之人4誰
臉書啥的這種平台商
當然覺得乾我屁事
用戶的隱私權比較重要
某種程度上喇
糞島土著整天想迫害言論自由
這種邏輯比較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