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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白話的很好笑
而且有一段
「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買賣契約惡意將系爭建物定性為違章建築,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
1對於共有人應有之公平補償義務云云,但原告也自認系爭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原告只
是不相信違章建築就是這個意思;又A0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的標的物是
系爭土地,同條第3項規定的補償,補償的標的是原告在系爭土地的應有部分,跟系爭建
物沒有半點關係。系爭買賣契約不可能剝奪原告就系爭建物應得的補償--不存在的補償
,怎麼剝奪?」
靠北 原告連訴訟標的都搞錯了 他要請求返還的是屋子 但補償的依據法條寫的是土地的
應有部分
姆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