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111台上大932

作者: willy911006 (小溫)   2026-06-13 23:52:17
乙無權占有甲的土地,於其上興建一棟建物。乙蓋好房子後,又把建物出租或交給丙使用
。那麼,這個「使用建物的人」(丙),他占有乙的房子的同時,是不是也是甲的土地的
占有人?如果是,丙要不要對土地所有人甲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最高法院針對甲丙之間的關係,做成結論有二:
1. 建物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所以建物占有人(丙)在占有建物的同時,通常也對建物
坐落的土地具有事實上管領力。因此,即使他不是建物所有人,也可能是土地占有人。
2. 建物占有人(丙)如果不是土地的善意占有人,就應該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使用土
地的利益給土地所有人(甲)。
蠻有意思的 直接用952在占有的層次先給丙一個獲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來解套不當得利
而且建物是否有土地的占有權源的舉證責任也不在於丙,通常一般承租人也沒必要去查房
子是否合法建於土地上(嗎)
@你板法律人
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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