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預謀著你的預謀,我偶然著你的偶然。
我眷戀著你的眷戀,也重來著你的重來。
不管這些話語有沒有打中你的心,阿司想到的卻是......
我占有你的占有。
沒錯,今天的法普,阿司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民法》上經典的實例,關於「占有連鎖」的故
事。
法律上有些關係很簡單。
例如甲出租自己所有的土地給乙,乙基於雙方的租賃契約,可以合法地占有這塊土地,此時
乙的占有,屬於「有權占有」。但是,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如果乙這時又把土地轉
租給丙,這個時候,土地所有人甲並沒有與丙簽立租賃契約,甲可以對丙主張「無權占有」
,要求丙返還土地嗎?這就是「占有連鎖」理論登場的時候了!
什麼是「占有連鎖」?
所謂的「占有連鎖」,指的是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
就上面的案例來說,甲與乙之間有一個租賃契約,乙可以合法占有甲的土地。
而乙與丙之間也有一個租賃契約,如果甲乙之間的租賃契約沒有事前限制乙的使用方式,也
就是說不能轉租,而乙基於前面的有權占有,可以直接把占有移轉給丙。
這個時候甲乙丙 3 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構成「占有連鎖」,丙依然屬於「有權占有」,甲不
可以依照《民法》第 767 條請求丙返還土地。
相關實務見解
「占有連鎖」的理論也被我國法院所採納,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606 號民事判決指出
:「按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倘物之占有人與移轉占有之中間人,暨中間人
與所有人間,均有基於一定債之關係合法取得之占有權源,且中間人移轉占有予占有人不違
反其與前手間債之關係內容者,即成立占有連鎖。物之占有人基於占有連鎖,對於物之所有
人具有占有之正當權源;此與債之相對性係屬二事。」
我們可以從這個判決歸納出構成「占有連鎖」的 3 個條件:
●占有人與中間人之間有合法占有權源
●中間人與所有人之間有合法占有權源
●中間人移轉占有給占有人不違反跟所有人之間的債之關係
上述的第三點很重要,許多其他的轉租案例中,法院認為不成立占有連鎖的原因,就在於所
有人跟中間人已經在契約中約定好不能轉給契約之外的第三人使用。
我們接著再看其他類型的實務案例,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認為:「
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
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除該移轉占有性質上應經所有
人同意(如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於其所受讓之占有,對所
有人主張其有占有之權利,此乃基於「占有連鎖(Besitzkette)」之原理所產生之效果」
。
這個案例當中,最高法院認為,除非所有人與中間人有民法第 467 條第 2 項「未經允許不
得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的約定,否則第三人也可以本於受讓自中間人的占有,對土地所有
權人主張合法占有。
所以不只是租賃關係,如果案例中所有人跟中間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不能
再借給第三人的話,也有機會成立占有連鎖哦!
我不知道念法律也要逆解連鎖
我又沒有學k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