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nh60211as》 之銘言:
: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9.12公頃農
地
: 主500萬元賄款並協助自辦重劃遭起訴。其委任的豪華律師團在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
中
: ,依「毒樹毒果理論」主張檢方監聽程序違法,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院合議庭
25
: 日依「權衡法則」裁定,認定檢方並非惡意隱匿且貪污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侵害,監
聽
: 內容及衍生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不得抗告。
很明顯阿
先拿阿燦開刀明天換阿北
跟上次差不多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