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要炫耀

作者: XROCK (□□□□□□□□□□□)   2026-03-09 23:45:45
※ 引述《Stella (司特菈)》之銘言:
: 我上次去特典會
: 我的推有認出我
: 這就是我每個禮拜當ATM換來的成果 :(
:
關於現充文的標準,我是以康德的義務論為準則,也就是以當事人發文的當下其想法為主
如果是以尻洗、嘲諷為目的的話,那就違規
不是的話也不代表不違規,還要考慮其所造成的結果才行
當然我不可能完全知道當事人當時的想法為何,所以我只能以我所知的倫理學用主觀原則
去判斷
作者: mofass (真相調查委員)   2026-03-09 23:46:00
以板主的財力為基準的意思嗎?
作者: srxteam0935 (葉子人)   2026-03-09 23:47:00
這篇我幾分鐘前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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